评论:《反垄断法》不该“垄断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08:08 四川在线

  长达十二年难以成文的《反垄断法》(草案),原本指望在6月24日~29日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二审中有所结果。然而遗憾的是,搁置一年后进入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仍旧搁浅,难以成文,只好期待下一次没有时间表的三审结果。因为,根据《立法法》第三节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不过,要到猴年马月才进行三审,谁也不知道。

  能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可见其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姑且不论《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何以超过“八年抗战”,最起码也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的又一“中国奇迹”?!难道订立一部《反垄断法》真的要比“八年抗战”还“艰苦卓绝”吗?更有意思的是,我们自认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感觉良好,居然至今没有一部像样的《反垄断法》,不知道这是“意外事故”呢?还是“立法幽默”?

  《反垄断法》是保证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特别法律,也是实现法制经济的根本保证。回首近三十年的市场经济之路,就不难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由于缺乏《反垄断法》而造成的诸多社会问题。例如,行政审批垄断、游戏规则垄断、市场准入垄断、生产要素垄断、自然资源垄断、资源分配垄断、金融供给垄断、招商引资垄断、土地供应垄断、商品制造垄断、市场份额垄断等等垄断行为,最终造成非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从而日积月累地形成了如今贫富差距扩大、弱势群体明显、“三座大山”(医疗、教育、住房)压顶、社会保障缺失、行政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盛行、侵权无处不在、假冒伪劣泛滥、物价奉听必涨、消费选择受限、劳动收入不高、生活开支加大等等社会现象。这些难道与缺席的《反垄断法》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吗?

  不可否认,由于特殊国情原因,《反垄断法》的确需要全面考量,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假如故意以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打出国情牌的话,恐怕难以服众吧?因为,《反垄断法》事涉公众利益,事涉公共利益,事涉市场健康,事涉公平正义,事涉法制建设,事涉社会进步,事涉国际形象。所以愚下认为,长达十二年难以成文的《反垄断法》,关键原因还是在于立法者的思想认识和远见缺陷。也就是说,《反垄断法》是由事涉垄断利益的既得利益者来讨价还价闭门立法好呢?还是由事涉公众利益的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好?这才是《反垄断法》能否出台的关键所在。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已经是如今不断采用的最佳立法方式,并已为立法实践所证明。然而遗憾的是,长达十二年难以成文的《反垄断法》,至今都看不出立法者怀有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任何迹象,仍就固守在“垄断立法”的陈旧思想中,这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的确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反垄断法》不该“垄断立法”,这一观点应当引起重视。据悉长达十二年难以成文的《反垄断法》,根本原因就在于事涉垄断利益的方方面面长期博弈难以达成妥协,其中也包括行政垄断在内,而且行政垄断还是关键原因。除此之外,事涉垄断利益的方方面面争夺“反垄断法执法权”也是《反垄断法》长期搁浅的重要原因,至于说垄断利益者们为何要“垄断立法”与争夺“反垄断法执法权”,想必仍然是企图垄断利益的原始冲动吧?!

  《反垄断法》不该“垄断立法”,笔者希望立法者们能够解放思想从长计议,站在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最佳立法道路上,放弃闭门立法和“垄断立法”的陈旧立法方式,将经过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询立法建议,最大限度地争取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符合民心、符合公利、符合市场、符合国际的《反垄断法》,这才是立法者应有的立法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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