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民事诉讼法全面系统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09:54 法制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结束,颁行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了第一次正式的立法修订,这一修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方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为颁行时间最久而未正式修订过。其实此前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者补充一直大量存在,其中很多司法解释已突破自身界限而具有立法的性质。这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因此,此次立法机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订民事诉讼法彰显着法治的进步,能够避免司法解释“立法”的任意性与随意性。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审议的一个亮点就是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缓解“申诉难”、“执行难”等长期存在的顽疾。根据提案

人大代表以及立法机关官员的说明,本次修订的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特别是广大群众对民事诉讼中申诉难、执行难反映强烈”。

  但笔者认为,“申诉难”、“执行难”确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但“立案难”、“打官司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也同样突出,目前民事审判领域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问题,“申诉难”与“执行难”仅仅是民事诉讼问题的外在表象之部分,为解决这两个难题出台的修正案不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

  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颁行16年,16年前,中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在这样背景下的立法其滞后、缺陷自然不可避免,在民事诉讼法诸方面的具体制度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追问一两个修正案能否解决民事诉讼法的整体问题。

  此次立法机关拟对一个颁行16年的法律用两个修正案修订,虽然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令人欢欣鼓舞,但总体言之,仍然属于局部的删改与补贴,这种补丁式的立法显然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诉讼理念,而且也会加重民事诉讼法典的“破碎”感。同时囿于现行法框架与内容的限制,修正案自身也必然会存在局限性,而且修正案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其他制度之间如何协调一致也是修正案所无法解决的。因之,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法思路至少是不适合于一部16年未修订过的法律的。以申诉难为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若不解决为何民事案件申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而单纯解决申诉难(且不言能否真正解决申诉难),将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民事诉讼法颁行的16年间,为了使民事诉讼法适应已变化了的社会实践,人民法院围绕证据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执行制度等的司法改革经验已经触及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民事诉讼法已经为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所取代,诸多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公正性颇值质疑,如举证时限规则、证明力规则、关于立案受理的规定等等。一两个修正案也显然并不能解决这些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而必须经由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予以解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不仅可以梳理现行司法解释,摒弃与现代诉讼理念不相契合的规则,将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而且可以避免出现立法的不完备而采取司法解释或者若干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修补补,避免法律的支离破碎或者使法律成为纸上的条文,避免以司法解释替代法律。

  从具体的法律修改来看,笔者认为,对于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需要区别对待。再审程序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将再审程序的完善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中。关于执行程序,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二者统属于民事诉讼法,因此,无论强制执行法是单独立法还是包含于民事诉讼法之中,在理论上均可自圆其说。世界各国大多采取单行立法的形式,而我国其单行立法的呼声一直很高,强制执行法此前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因此,笔者建议对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单独立法。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完成第一次审议,笔者期待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能够完善草案并立即着手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尽快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法典。笔者以为,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法应该具备以下几种理念:一是要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二是要实现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不能盲目移植;三是要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备化与简易化、大众化,在完备民事诉讼规则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晦涩难懂,使民事诉讼法更易为人民所了解、接受;四是要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要保障社会大众平等接近法院的机会,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五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在民事诉讼法中充分体现现代科技的发展,利用现代科技使民事诉讼更加经济与便捷;六是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在全面修订时,应当保持民事诉讼法的稳定性与民事司法的相对连续性,修法宜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原有的合理规则包括司法解释宜保留,避免法律的剧烈变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总之,我国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从完善民事法治的角度而言,应当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使民事诉讼制度更便民、近民、为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体权利进而提升民事审判的公正度与权威度。

  (作者江伟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孙邦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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