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余瀛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为了将对家暴受害杀夫者减刑、不适用死刑纳入反家庭暴力法,12月12日,浙江女律师李艾发起了一封女律师联名信,来自全国12省的30位女律师共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家庭暴力纳入成为刑事审判的法定量刑情节。
这30位女律师分别来自浙江、广东、北京、河南、江苏、湖南、四川、山东、陕西、宁夏、上海、安徽。
李艾介绍,促使她发起这一建议的,是近日在四川省高院重审的受虐杀夫案。2010年11月3日,四川资阳妇女李彦在在遭受丈夫谭勇家庭暴力的过程中,用气步枪的枪管两次重击他的头部,致其死亡,然后进行了分尸。2011年,她被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判处死刑。
该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李彦自2009年结婚以来,受到丈夫谭勇对其长期施暴,曾被烟头烫脸和下身、砍掉手指头,每月挨打2-3次。据李彦弟弟所述,受到家暴后,李彦多次求助妇联无果,打110报警不被理睬,且因为谭家背景厉害街坊邻居无人敢惹。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下令重审此案后,四川省高院日前对此案进行重审。令人遗憾的是,公诉方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并拒绝将家暴情节考虑在内。
李艾表示,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人民网2004年发表的一组数据显示,据辽宁省女子监狱和内蒙古自治区女子监狱的不完全统计,在押犯50%左右是因以暴抗暴而触犯刑律。江西女子监狱在押的105名女性杀人犯中,有43人是因杀害丈夫而入狱的,占总人数的4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曾表示:“‘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
“一方面,由于缺乏符合家暴受害者需求的社会支持系统,家暴受害者被迫采取暴力手段反抗;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严罚,这对于妇女是不公平的。”李艾认为。
李艾说:“受暴妇女向亲友、单位领导、街道办事处、妇联、派出所、法院寻求援助,但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协助,作为受害者甚至被谴责,而当她们在自救时,却被严惩,这是法律和社会支持的缺位造成的不公平。李彦本身作为长期家暴的受害者,杀夫是在一种迫不得已下的情况下的自卫,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曾明确提出:“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然而据了解,在“以暴制暴”型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
李艾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中,将受到家庭暴力纳入成为刑事审判的法定量刑情节,对因遭受家暴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减刑、不适用死刑,将有效保障受虐妇女不会遭受过重的处罚。
在此方面,前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冯媛亦曾就受暴杀夫类案件的判决建议:“要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罪名适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长期、持续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使施暴者死亡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家庭暴力应成为减轻情节。”
(原标题:女律师联名呼吁将“受家暴”纳入法定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