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钰

  作为一个10岁女孩的母亲,每次看到儿童遭性侵的新闻,总是对罪犯恨得咬牙切齿,对孩子心疼得肝肠寸断。联合国儿童卫生组织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9个国家的综合调查中,女童遭性侵的发生率高达34%。这个数字相当惊人!而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2014年的一项学术研究表明,从全球范围来看,约19%的未成年人面临被性侵的危险。

  在美国,性侵儿童的丑闻也频频发生。最骇人听闻的是,今年1月,美国阿拉马州一名叫霍兰德的女子组成一个犯罪集团,不仅性侵儿童、青少年,还交换彼此的小孩进行性侵。这个人性泯灭的女人最后被判监禁219年,把牢底坐穿也偿还不了自己深重的罪孽。

  其实,美国对性侵儿童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与之相关的最著名的一部法案是“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源自新泽西州一个7岁的女孩梅根。1994年7月,小梅根在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杰西诱骗到家中奸杀。杰西有两次性侵儿童的前科,但警方和社区都对这个“外来人员”的过去一无所知。经梅根父母的呼吁和努力,梅根失踪89天后,新泽西州长签署了美国第一个“梅根法案”,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登记。对于那些对公众危害不大的罪犯,执法机关将通知学校和各社区组织;而对于那些危害较大的罪犯,执法机关不但要通知学校和社区组织,还要通知街道居民。另外,州政府将建立统一的资料库,将这些罪犯的姓名和住址等资料公之于众,民众可随时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

  可以说,在美国,一旦被贴上“性罪犯”的标签,将永远如过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在我看来,这真是有点生不如死的意味。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签署了联邦“梅根法案”,虽然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各州执行该法,但是如果州政府没有达到该法的要求,联邦政府将停止向各州发放打击犯罪的联邦拨款。

  2004年,“梅根法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如果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也必须及时报告。有时性罪犯还被禁止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在佐治亚州,性罪犯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滑冰场或泳池300米的范围内工作或生活,违者立即逮捕。

  美国的法律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明摆着让犯罪分子钻空子的罪名,而有“法定强奸”一词,专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视情节不同被指控为“性侵”“强奸孩子”“强奸未成年人”等不同罪名。如果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25个州对初次犯罪者判处25年以上的刑期,最长的高达400多年。有五个州甚至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女教师和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女教师和13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后,为他诞下一子,结果被判刑。若干年后她出狱了,男孩和她结了婚。两人之间也许有真爱,但法律不认这个,只认一个死理———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永远都是弱者,理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一旦沦为强奸犯,不但要被科以严刑,还要蒙受羞辱。前段日子,韩国对一个劣迹斑斑的强奸犯朴某实行“化学阉割”,引起大家对“化学阉割”的关注。“化学阉割”又被称为“荷尔蒙疗法”,它利用注射或口服抗睾丸酮药物,降低被阉者雄性荷尔蒙的产生,从而使其失去性欲和性能力。其实,“化学阉割”始自美国,美国很早就对其进行立法,阉割对象都是强奸惯犯。加州是美国第一个对“化学阉割”立法的州,它规定,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两次以上性侵害的罪犯如果要假释,就必须进行“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减少甚至消除了强奸犯的性欲,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但同时也给其带来抑郁、冠心病等问题。于是,美国有人批评“化学阉割”严重侵害人权。但更多的人认为,在公共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作出一个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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