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3·15” 假冒伪劣产品集中销毁
南方日报讯 (新兴视窗记者/苏红鹏 通讯员/朱少雄)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
记者了解到,新兴县消委会将于3月14日上午9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3月15日,在天堂镇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搭建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开展现场义诊活动等,面对面向消费者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活动还将邀请部分“诚信承诺单位”参与,扶优限劣,倡导诚信为荣、失信可耻。
四年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01件
过去四年,县第六届消委会设立和完善了“一会两站”(消费维权分会和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和“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建设,开展了多形式、多元化的系列宣传活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据了解,四年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0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39.5万元,接受来访、咨询超过2813人次,消费维权工作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多次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
近年来,县消委会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清查、公开销毁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去年3月12日,公开销毁假冒伪劣农资、食品、酒类、药品、日化用品、卷烟、皮具等品,总货值金额20多万元。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县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701件,投诉解决率为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9.5万元;接到群众咨询2813人次、举报305件,已全部转交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家用电子电器类居投诉榜首位
2015年,新兴县消委会先后建立新兴县首支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全市首家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将消费领域存在的解决在萌芽状态。县消费者委员会下辖14个消委分会,管辖覆盖面积已达100%;设立投诉联络站共216个,“重点城镇,普及农村”,建立消费维权学校14个。12315维权网络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现已建站34个。
根据新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计,2015年全年共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申诉13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6万元。被投诉十大行业具体如下:家用电子电器类,被投诉33宗;日用百货类,被投诉23宗;食品饮料类,被投诉11宗;房屋类,被投诉7宗;邮政服务,被投诉7宗;通讯服务,被投诉6宗;旅游服务,被投诉6宗;居民服务,被投诉5宗;建材类,被投诉5宗;家用机械类,被投诉4宗。
家用电子电器类产品为何被投诉最高?“这是一个正常现象”,新兴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朱少雄解释,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市民对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的需求呈直线上升趋势,对家电质量要求也更加严格。另一方面,市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一旦商品出现问题,会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经典案例
新彩电七天遇故障商家全额退款
近日,新兴县消委会洞口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彩电不到7天引起质量问题的消费纠纷。今年2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新城镇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699元的某品牌液晶彩色电视机,2月17日,电视机出现了无法显示画面的现象,王先生致电电器店反映情况。维修人员上门检测后,告知电视不能维修,可作更换。王先生要求更换为其他牌子的电视机却遭到拒绝,随后他投诉到县消委会洞口分会。经调解,商家同意将货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王先生。
这是一起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彩电在7天之内出现了性能故障而无法正常观看,商家理应为消费者退货。
修补车胎弄坏配件也可获赔偿
近日,新兴县消委会城西分会成功调处一起因修补小车轮胎而弄坏气压传感器配件的消费纠纷。今年2月17日,消费者何先生到新兴县城某汽车修理厂为其小汽车修补轮胎,结果维修人员不小心将其小车轮胎气压传感器(市价350元)配件弄坏了,何先生要求汽车修理厂给予一定的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何先生向县消委会城西分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规定,经调解。汽车修理厂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350元给何先生作为赔偿。
汽车修理厂属于服务行业,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应本着合情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12315提示
预付卡消费成维权新难点
目前,预付卡式消费在餐饮、美容美发、洗浴、洗车、洗衣、健身等多种服务行业广泛使用,这种消费方式虽然便利、价格优惠,但背后也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经营主体不合法、虚假宣传、强制服务、变相涨价、制定霸王条款、突然关门消失、单方面中止服务等。
在预付卡式消费中,优惠折扣程度往往与风险成正比。目前法律对预付卡发卡行为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导致发卡单位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不一,特别是发卡人“跑路”后,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从最终处理情况来看,事后维权成功率不高。
“预存金额不宜过高。”县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办理,购买预付费卡时,不要被商家的推销让利所诱惑,一次性购买的金额也不宜过大,应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费卡,并应尽快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这样即便出现问题,风险也会相对较小。
在消费时,提防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有的经营者以免费体验、高额折扣优惠、夸大服务质量等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办卡后,享受的服务与经营者当初的承诺严重不符,消费者要求退款,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
同时,小心遭遇霸王条款。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故意减轻或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如一些经营者单方面设置消费期限,卡面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卡内余额不予退还”等不合理内容。
警方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卡式消费过程中,应选择服务周期短、预付金额少的预付费服务,对于商家推出的服务期限较长的预付卡,应谨慎选择;购买预付卡时,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中要标明预付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遇到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时应及时提出质疑,不要轻率签字;妥善保管消费合同、收款票据等凭证,每次使用预付卡后要及时核对卡内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