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拟赋予四个新区行政执法权
自2007年起,深圳陆续成立了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4个新区。新区成立运行多年后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最为明显的是新区所属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其中有一条重磅规定:深圳拟运用特区立法权,直接赋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具有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法定权限相当的包括行政强制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城市都存在像深圳这样的“新城新区”,新区成立后面临的尴尬也在多地存在。深圳此番立法,是否有借鉴意义?
困境: 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
2007年5月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决定在光明产业园的基础上,建立光明新区,下辖原宝安区公明、光明两个街道,总面积156.1平方公里,人口约80万。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履行“功能区”的管理权限,同时全面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层级,变目前通行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为“一级政府、三级管理”,减少了基层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精细化管理。
根据规定,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一方面具有“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政府职能,带有行政区特点;另一方面具有“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职能,带有功能区的特点。
担负着探索创新现代城市管理模式的新区,在运行多年后也暴露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的问题。深圳陆续出台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3个政府规章,明确了新区采取委托执法模式(即宝安区、龙岗区相关部门委托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宝安区相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管理权)。
这种委托执法模式也暴露出弊端:通常,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有力且必要的手段,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新区不能通过现行的行政委托执法模式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对新区的日常执法工作形成制约。
新规:功能新区“行政区化”
深圳市法制办介绍,为了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法制办调研、分析并集中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编办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据介绍,解决新区行政执法难题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新区管委会所属机构加挂具有行政强制权部门派出机构的牌子,如新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局的牌子;二是授权新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做法,通过一揽子方式,运用特区立法权,对相关法律法规作适当变通,直接赋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具有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法定权限相当的包括行政强制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虽然第一种方式较为方便,但不利于新区管委会对所属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为此,意见稿提出分别授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规定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县(区)级政府行使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及其他行政管理职权这十类职权。
知多D“新区”非深圳独有
“新区”并非深圳独有现象。深圳特区于2007年7月设立第一个功能新区光明新区,至今已形成四大功能新区。几乎在同一时段,“新区”概念也热遍大江南北。在城镇化战略号角的鼓舞下,“新城新区”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三年前,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曾对12个省区进行了调查,涉及地级以上城市共156个。
仅在当时,被调查的城市中,提出新城新区建设的有145个,占92.9%。在144个地级城市中,有133个提出要建设新城新区,占92.4%,共规划建设新城新区200个。存在于全国各地的“新区”,从其诞生到运作,不少都伴随有争议。
学者热议 新区行政执法权有利管理
对于意见稿的提法,暨南大学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会员胡刚表示赞同。“深圳的发展正在向关外扩展,行政区过大不利于管理,划为新区、成立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符合实际的做法。”胡刚表示,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赋予新区行政执法权,将有利于地方的集约管理。
广东省社科院教授丁力认为,深圳立法的做法有其可取性,新区管委会确实需要这样的行政执法权。不过,除了深圳用特区立法权立法保障外,丁力希望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在国家层面填补这个空白。“这方面国家上位法还有空白。深圳新区的尴尬,在其他城市同样存在。这些工作还涉及编制、财政支出等问题,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不然可能会变成地方政府的‘自娱自乐’。”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编辑:实习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