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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0日02:00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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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称校长会上指桑骂槐职工诉侵权终审被驳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员工马某,认为被校长李某在全校例会上变相点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某称,2014年7月,他担任总务处助理兼管食堂、物业工作。由于工作原因,他与校长李某经常发生冲撞。2015年4月,他向海淀教委实名反映了李某在工作中的诸多违法事实,但没想到李某在2015年4月3日的全校例会上,变相点名指向明确地对其诽谤污蔑。

  马某认为李某在特定的受众、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持特定的目的下,故意贬损其人格,造成其名誉损失,人格降低,导致学校老师对其不满,继而在年度老师考评中不合格。马某遂将第三聋人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在学校范围内停止侵害,公开恢复名誉,公开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李某在会议上讲话时的表述为:“我讲一个故事吧,有一个敢干的啊,就在我们学校,一万三买的洗衣机,跟学校报价两万。APEC会议期间,私自换车牌把车开出去,真敢干,我不知道你们敢不敢,我不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依职权主持会议,其被诉言行不足以导致马某的社会评价及社会地位的降低,不应构成侵害名誉权。故一审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第三聋人学校的法人代表李某依职权在全校大会上的表述,系其履行学校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虽对未定性的事项在公开场合表述不妥,但仍属于学校内部管理的范畴。李某主观上并无贬低马某人格的故意,故马某上诉称第三聋人学校侵犯了其名誉权,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终审驳回了马某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茅敏敏 SN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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