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年01月18日02:23 华商网-华商报

分享

  原标题:《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解读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实施,分为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收缴、拨付、管理、监督、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明确规定了统筹管理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管理原则和工作经费。

  (二)第二章 收缴,共六条。明确规定了劳保费用收缴的费用列支、收缴范围、收缴责任、收缴标准、收缴方式、收缴票据及减免规定。

  (三)第三章 拨付,共八条。规定了劳保费用的用途、范围及拨付项目、标准、审核程序办法、建筑企业总包与分包企业劳保费用分配的要求等。

  (四)第四章 管理,共六条。规定了劳保费用的账户设置、归集、划转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劳保费用使用的管理等。

  (五)第五章 监督,共五条。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建设单位责任及处罚、建筑企业责任及处罚、其他有关部门责任及处罚等规定。

  (六)第六章 附则,共一条。《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和依据。201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按照建筑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为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统一筹集资金来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建筑行业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责;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劳保费用是列入工程费用中的专项规费,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唯一资金来源;2014年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愿》(陕政发[2014]33号文件)要求,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工伤、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2016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建发[2016]120号文件)要求改革劳保统筹管理。建立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劳保统筹制度。按照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将建筑工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省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暂不修订,继续执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属我省地方性政策,只限于法人登记注册地在陕的建筑企业享受,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不再享受我省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

  第三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范围,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 收缴

  第七条 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率》规定的3.55%(不含税造价)比例收缴劳保费用。

  第九条 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确保劳保费用的收缴,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定,依据陕建政发[1993]483号规定: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证建筑企业有参加养老保险稳定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 拨付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都应向其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换发或新办理有省统筹办核发的“手册”。

  第十五条 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

  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审核,以提高审核环节的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四)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劳保费用收缴情况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 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总承包企业应将收到的工程项目返还的劳保费用,按照工程项目返还比例和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因此,今后凡分包工程项目,其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订立合同时,须明确分包企业应分配的劳保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总承包企业负有监管分包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责任。

  第十八条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最大限度维护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的权益。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年度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

  (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申请离休费用专项支付项目申报每年一次。于元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统筹办统一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申请困难企业人员补助程序:困难企业人员补助申报每年一次。其程序为:市(区)统筹机构,经对辖区建筑企业困难人员补助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并汇总后于元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日,集中向省统筹办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缴费困难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三)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花名册;

  (四)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收支情况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

  市级统筹机构应依据劳保费用收支结余情况,以不超过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收入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为原则,对申请缴费困难补助的国有企业劳保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缴费困难补助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由省统筹机构统一提出企业缴费困难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保费用账户设置规定。

  (一)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二)省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四)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五)劳保费用收入户和支出户,应遵循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应遵循在法人注册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所有账户不得多设或改变账户用途。

  第二十二条 劳保费用的归集。省、市、县统筹机构于每月底将收入户余额逐级上缴至省财政专户,各级收入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

  第二十三条 劳保费用的划拨。经批准返还拨付的劳保费用,按照“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企业劳保费用专户”的资金划转程序逐级划拨。

  为保障支出需要,“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可以预留一个月的周转金。周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财务规定处理,计入周转金。如遇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及时拨付,确保行业稳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结余的劳保费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结余数超过上年度实际支出养老费用的,其超出部分,可用于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保费用收支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使用范围支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离休人员等生活安定。每年底应将劳保费用年度收支情况报当地统筹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劳保费用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及省、市两级核算的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劳保费用财务收支。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统筹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省、市统筹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缴对象、范围和标准,免收、减收、缓收劳保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收取的劳保费用及时全额缴入收入账户的,或未按期归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收缴票据或拨付劳保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保费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或列入竞争性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

  (三)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取或少计取劳保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劳保费用拨付,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用的;

  (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阅读

升职绝招:加班不小心惊动领导

下属事情做得好,是她“领导有方”;捅了娄子,就是没领会指示。

为何自行车在中国消失又复活

如果我们回归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那么,一切服务于民众需求的行为其实都可以算是政府职能的延续。面对新兴事物,政府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警惕、排斥或者戒备,而是应该迅速分析其优缺点,然后扬长避短地将其融入整个社会运作体系之中,满足民众需求。

一群人,智商就会严重降低

就好像在我们这个行业,如果不知道小程序,不夸它两句,就是什么很丢人的事情。

领导和领导为啥不一样?

有些领导倒是真爱读书,有些领导则有些叶公好龙,而且爱读书的领导和不爱读书的领导确实不同。

  • 故意制造冤案是否也是“故意杀人”?
  • 古人也爱穿越,而且脑洞开得还挺大!
  • 辛苦收入低:做翻译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 《土拨鼠之日》:不要机械化过每一天
  • 因为“AA制”,我们的婚姻形同路人
  • 浙江浦江:这里的时间有点慢(图)
  • 新浪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