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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员: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

最高检检察员: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
2018年06月14日 18:04 澎湃新闻

  原标题:最高检检察员: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

  6月14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法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经历了6月13日长达1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环节后,6月14日的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

  6月14日的庭审中,最高检的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表示,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顾雏军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原审裁判在定罪的同时,在量刑上酌情作出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精神,加以综合考量。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原审裁判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顾雏军等人定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鉴于认定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综上,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科龙电器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因原审被告人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应主要立足于原审已经在案的证据,虽然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收集了能够间接证明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但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从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原审用以证明造成损害后果达到50万元的证据中,股民陈焕平、陈艳桃提供的证言因程序瑕疵应不予采信;股民张黎丽因未在其间卖出股票,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股民陈永康提供的证言未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股民的具体损失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追诉标准。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本宗罪共涉及两笔挪用资金行为,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挪用科龙系公司2.9亿元资金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二)关于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资金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原审裁判直接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而未适用2002年的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上述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后,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从检辩双方发表的意见看,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事实,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虽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危害后果,可以无罪处理,但认为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一起事实,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4。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事实,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了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随后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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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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