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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人是不是就要扑杀、再咬咋办:苏州养犬管理条例听证

狗咬了人是不是就要扑杀、再咬咋办:苏州养犬管理条例听证
2018年06月30日 09:39 澎湃新闻
养犬管理条例中的具体细则
是今年苏州市民朋友们热议的话题
比如“一户养一犬”
“未携带清理工具可能要罚款”
“出门一定要牵狗绳”等等
为了更好得听取市民朋友的意见
昨天下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举行《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会
或许你有疑问,立法听证会是个啥?
简单得说:根据立法法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开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规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的,可以进行立法听证。
出席今天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人共有9位,听证陈述人12位,其中8位代表个人,4位代表单位,旁听人员一共60位,来自社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等。
听证主要围绕《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第11(养犬数量限制)、12(养犬限制)、19(外出遛犬要求)、20(禁入区域)、21(犬只伤人处理)、34(对犬吠扰民的处罚)、36(对犬只伤人情形的处理)条讨论。
大家都说了些啥?
一起来看看!
养犬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养犬数量限制)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不少陈述人对“一户一犬”持同意的态度。
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来自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的陈述人文威认为“一户一犬”的规定是站在不养犬人的角度起草的,陪伴犬大部分是中小型犬, 2-3只群养也是合适的和符合现状的,对于愿意收养流浪狗者要根据居住条件适当放宽数量。
他建议将“一户一犬”的规定修改为:限制大型犬数量每户2条,鼓励收养无主犬,领养代替购买。
河北石油技术学院退休老师戴小茅也建议一户最多可以饲养二只犬,但对申养第二只犬要有严格的规定条件。对养犬人也要有明确要求,譬如养犬连续一年以上没有被投诉。
而宝钢集团苏冶重工退休职工陆坤发则认为, 按照人口密度,每户一犬的话狗仍然过多,不便于管理,基本同意每户限养一犬,但要加一句“不鼓励养犬”。
养犬限制第十二条(养犬限制)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来自苏州市某犬业有限公司的沈蕴霞提出异议,能否养犬并不是按肩高为标准,而是应该以社会化考核为标准。
有些大型犬只,特别是工作类型伴侣类型的犬只,其稳定性和可训度比较高,而一些如吉娃娃之类,因为胆小自我保护意识强很容易伤害到人。
她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对养犬人和犬只进行社会化考核。 
狗品看人品,受到处理的养犬者,犬与主人必须到专业训犬培训学校接受社会化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方可继续办证饲养。
她建议犬只也可以评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红色的就是不安全,黄色的就是请勿靠近,绿色代表的是绝对安全。
合格的自然就在家里啊,不合格的,那就是需要训犬师帮助。红色的就是给你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的时间。经过再次考核能达到黄色以上才能办证。
外出遛犬要求
第十九条(外出遛犬要求)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三)携带犬只粪便清除工具并即时清除粪便。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外出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苏州市民袁丹对第十九条表示赞同,补充犬牌上应有狗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免走丢。束牵引带则在意外情况下快速控制或保护狗。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吴小同,鼓励用“拉粪便袋”,更卫生。
禁入区域
第二十条(禁入区域)  禁止携犬进入大型超市、商场、银行、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苏州市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的龚婷婷就第二十条规定提出意见:关于遛狗禁入区域,建议不要罗列具体的公共场所,第一是减轻公安部门执法压力,第二是不是不在此范围的公共场所就可以随意带犬进出呢?
她建议应该由场所相关管理部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市民监管,出现情况报警出警,效率更高。
沈蕴霞则建议,健身步道、特殊学校如自闭症儿童康复场所、养老院(护理院可以执行,老年公寓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度放开。
犬只伤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犬只伤人处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养犬人未有效控制犬只,致使犬只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苏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王宜怀,基本同意第二十一条,但觉得应该更严格些。已经给他人带来伤害,应该增加赔偿条款。
苏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顾宇峰有不同意见,对于犬只与车辆碰擦,养犬人如果没有控制好,养犬人负全责,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小区道路,车辆速度过快使犬只来不及避让,车辆也得承担一定责任。还有,犬只无意碰伤到人与犬只凶猛伤人要分别对待。
对犬吠扰民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犬吠扰民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相邻二户以上投诉并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记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数陈述者对该条表示同意。
对犬只伤人情形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犬只伤人情形的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犬只伤人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养犬人五年内不得养犬,对养犬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职业大学原校长过忠良建议将《养犬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的“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明确为“伤害他人”,以示从法规层面上,对养犬底线的保护和坚守。
除了以上的7个条例
还有陈述人和旁听者提出
苏州市动物诊疗协会的郑志农,认为第二十二条:“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依法予以扑灭”这句话解释不科学,因为确认“狂犬病”是取犬的小脑组织化验分析,所以建议改成“对出现行为失常、恐水、无意识咬人等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依法扑灭”。
他建议草案第二条中关于犬只养殖场和犬只诊疗机构的内容,修改为:犬猫养殖场和犬猫诊疗机构。目前人们饲养猫咪越来越多,因为猫咪不需要出去溜。我们诊疗机构的诊治比例逐年上升,目前已达到30%,流浪猫咪越来越多,小区、公园聚集很多,无序养殖,所以,既然列条例,就要有一些前瞻性。
苏州市某宠物经营店的店长王燕玲表示,养犬的人士必须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学习。之后,才可以领证。办犬证的犬只必须都打芯片,芯片内容需实名认证,如犬只丢失可通过芯片找回主人,加大弃养处罚,减少流浪犬流浪现象。会议结束后,苏州市人大将对这些发言认真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立法听证报告,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审议法规的重要参考。同时,还会将立法听证报告向各位听证陈述人予以反馈,并通过苏州人大网向社会公开。
本文原标题《狗狗咬了人,是不是就要扑杀?再咬呢?》
部分素材:看苏州
听证会犬只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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