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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多管齐下 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可逃

宜兴多管齐下 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可逃
2016年06月13日 08:0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宜兴多管齐下 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可逃

  “法官你好,我是2003年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在想开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我已被纳入失信名单,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我想把当年的执行案件解决掉。”“法官你好,我是5年前的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想贷款购房,银行告知我已被纳入失信名单,无法办理贷款,我想去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日前,多个被执行人主动来到宜兴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原来,在法院执行失信制度下,他们觉得已无处可逃。

  机关算尽“太聪明” 履行裁判没商量。2010年,宜兴某公司因侵犯广东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利权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逃避债务,宜兴这家公司的股东吴某和宗某在明知广东公司已对其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定,并在明知法院作出判决且生效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

  原本应该履行赔偿义务的公司就这样“蒸发”了,广东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只能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宗某赔偿原判决文书确定的公司应赔偿的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3000元及垫付诉讼费1081元,计24081元。2011年,因吴某、宗某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广东公司向江苏省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宗某拒不履行,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16年3月,吴某筹集资金后打算开办一家新的公司,当他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大麻烦。“他们告诉我,我被法院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只要一天没从名单上下去,就一天不能办手续开公司。”原来,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定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2015年,江苏省高院又发布苏高法(2015)4号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信息交换机制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自己的新公司,吴某只能赶到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同时承担了该案标的的延迟履行金。“没想到多年前的案件一直影响到现在,法律不管什么时候都应该遵守啊。”吴某感慨地说。

  拖欠抚养费近十年 上“黑名单”后主动履行。管某是一个生意人。1997年,管某与杨某交往并未婚生育一子。但两人此后多次争吵,关系逐步恶化,最终决定分开生活。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在达成协议,约定儿子由母亲杨某抚养,父亲管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44000元。

  然而协议达成后,由于管某与杨某之间矛盾加剧,管某一直未能付清抚养费。2006年,杨某以儿子的名义向法庭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法庭判决管某支付杨某抚养费34650元。此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虽然法官多次到其曾经工作的单位和父母家中了解情况,但被执行人管某始终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名下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中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后,管某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最高院、银监会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2016年5月,管某在湖北开办企业需银行贷款,结果被银行告知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此时的管某才意识到自己惹上了大麻烦,立即找到杨某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同时带着杨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办理了结案手续。

  “如果法院不撤销我的失信,贷不到款,我所有的心血就都白费了。”管某彻底感受到了失信黑名单的巨大震慑力。

  高铁飞机“拒载” 失信人在外寸步难行。“如果飞机不能搭,连乘高铁都只能买二等座,我还怎么在外面跑生意啊?”近日,一直在福建从事工程类业务的萧某主动与宜兴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自己会分期付清拖欠的货款,请求法院不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2年,萧某因为商业需要购买了宜兴某电缆公司的电缆,但当电缆公司依约交付后,却迟迟没有收到萧某所欠的余款121024元。2014年,电缆公司将萧某告上法院,同年,法院判决萧某支付电缆公司货款121024元并偿付利息。2015年,因萧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萧某长期在福建的一家工程公司跑业务,执行法官无法直接与其取得联系。法官便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带到了萧某本地的家中,详细向其父亲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如果萧某再不履行裁判,将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在交通、置业、子女读书、理财等方面将受到种种限制。例如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将限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范围扩展到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萧某的父亲向儿子转达了法官说的一番话,萧某听了方知事情的严重性,立即从福建打来电话,表示愿意与电缆公司协商,每月支付给电缆公司1.5万元货款。目前,该案件的履行状况良好,仅余部分利息尚未到位。

  后记:自2010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应办法和指导意见,配合法院共同治理“老赖”,法院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基本完善。在各横向部门资源共享、协助法院执行的有效措施下,“老赖”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据宜兴法院统计,自2015年以来,该院执行局已接待到100多名被执行人因被纳入执行失信系统无法开办企业、银行贷款、招投标、乘坐飞机、高铁,而主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新兴的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性行业也在主动加入反“老赖”的行动中,如某宝手机app对被纳入失信名单或有执行案件的用户降低其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较低的用户无法享受分期消费、信用贷款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如租房、租车等手机app不对失信人员进行服务。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执行措施的多样化,“老赖”已寸步难行、无处可逃。宜兴法院同时提醒市民,失信人员名单可通过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进行查询,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可通过下载手机app“企业信用查询”等软件查询相关企业的涉诉情况。

    

宜兴法院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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