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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大戏”获“最佳诈骗奖”领刑九个月

“碰瓷大戏”获“最佳诈骗奖”领刑九个月
2018年07月05日 09:31 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碰瓷大戏”获“最佳诈骗奖”领刑九个月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团“碰瓷”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与杨某、杨某2、邱某(另案处理)、何某(在逃)等人商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行“碰瓷”诈骗。其中,蒋某负责组织指挥,杨某2负责开车,杨某负责与被害人谈价,邱某负责骑自行车和事先把右手中指弄成骨折状态,何某负责骑回自行车。

  当天13时许,杨某2驾驶桂某号雪佛兰汽车搭乘蒋某、杨某等人在冷水滩区寻找作案目标,邱某骑自行车并排行驶。当杨某2驾驶车辆经过冷水滩区逸云路市政府宿舍旁时,蒋某见被害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过来,就决定对其进行“碰瓷”诈骗。当被害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汽车与自行车之间空隙时,蒋某叫杨某2往右打方向盘,逼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向右转,骑自行车的邱某立刻倒地“受伤”。邱某便要求被害人张某带其去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后,何某把自行车骑走,杨某在医院与被害人张某协商赔偿,以邱某右手中指骨折是被害人张某的三轮车子撞到倒地造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6 000元人民币。事后,蒋某分得2 500元,杨某分得1 200元,杨某2分得500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某、杨某、杨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2赔偿了被害人张某6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蒋某、杨某、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杨某、杨某2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指挥,系主犯;杨某、杨某2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负责与受害人谈价和开车,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蒋某、杨某、杨某2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2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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