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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实控人被拘留 惩治信披违规重在严刑峻法

大智慧实控人被拘留 惩治信披违规重在严刑峻法
2019年05月04日 11:55 成都商报
原标题:大智慧实控人被拘留 惩治信披违规重在严刑峻法

日前,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张长虹因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大智慧为今年股市的大牛股之一,其实控人被拘留,在引起市场关注的同时,近20万股东也着实捏了一把汗。

此次张长虹被拘留,源于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如果扣除虚增利润,该公司继2012年亏损之后,2013年度将继续亏损,大智慧也将戴上ST的帽子。但由于财务造假,当时的大智慧避免了“被戴帽”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为责任人员,如果张长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那么张长虹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这并非首例。在资本市场,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前,华锐风电、江苏琼花(现 “鸿达兴业”)、博元投资等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都曾获刑。华锐风电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不过,类似的案例太少。

证券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现实案例中,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却不少。对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信息披露却成为“老大难”,既与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重视程度不够有关,也与信披违规成本低有关。

大智慧官网截图

截至4月27日,大智慧收到相关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15例,相关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5.28亿元。

数据凸显出该案例不仅涉及的投资者数量众多,金额也非常巨大,也说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且情节恶劣。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不过60万元,对张长虹罚款不过30万元,且市场禁入5年,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被风险警示相比,根本不值一谈。

在资本市场中,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市公司并不少。近些年市场上出现多起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例,比如南纺股份、尔康制药、雅百特、山东墨龙、键桥通讯等,家家都堪称是“大手笔”造假,显然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这些上市公司中却没有任何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惩治资本市场信披违规行为,重在严刑峻法。

一方面,对于违规上市公司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罚均有提升的空间。

另一方面,建议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新修订,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拘役的处罚,直接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适用缓刑。只有如此严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才有可能产生质的提升。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部分图据东方IC

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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