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亚波:如何铲除基层贿选的生存土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3:18 新京报

  作者:薛亚波

  6月24日,《新京报》发表社论《选民证待价而沽损害民主选举》,针对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的贿选,提出要不断加强基层民主的制度建设,细化并认真执行对选举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层面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让选民从投票中分享候选人当选后的“选举后利益”。候选人贿选选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选民自愿出售投票权。

  抛开贿选的危害,选举程序的设计乃至最终诉求本身,就是要实现选民利益的最大化。在某种意义上,贿选实现了选民利益的“部分最大化”,只不过是候选人用金钱投选民“短期利益”所好的结果。在贿选的投票情境下,选民的最大利益来自于选举过程中的事中利益,而不是分享候选人的“选举后利益”,这背离了基层选举的初衷。因为,候选人贿选的成本必然要通过当选后的收益加以补偿,这种潜在的“追偿”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伤害。

  选举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在的利益再分配。一些手握选票的选民,关心的是实现选票利益的最大化。可以想象,如果他们难以看到候选人的“选举后利益”,或者难以继续制约候选人当选后的行为,投票就容易沦为短期化,纵容贿选就成了次优选择;而候选人也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能够当选,贿选的损失就能够得到补偿。正是双方基于各自利益的权衡,贿选才有了生存的土壤。

  这种利益的互动不只是体现在选举投票环节,更体现在日常的村务治理与监督环节,体现在基层村官“执政”是基于对选民负责,而不是无原则讨好选民并谋求候选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

  只有让多数普通选民最大限度分享“选举后利益”,而让候选人看不到当选后的“小团体利益”,选民才会捍卫不可剥夺的选举权利,而不是因小利而授之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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