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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林:为追回葛优广告代言费叫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30日05:30 新京报
作者:徐林林(湖南职员) 6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亿霖木业传销诈骗案已由警方侦查终结,现已移交该院审查起诉。亿霖形象代言人葛优的代言费,已被当地警方全部追回。(《新京报》6月29日) 尽管葛优戏演得不错,且在观众中口碑甚好,但毕竟桥归桥,路归路。事实上,不少人正是冲着他厚道、质朴的形象“代言”,才对亿霖木业趋之若鹜,并一个个稀里糊涂地掉进了诈骗陷阱。所以,虽说葛优本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以被理解为“好心办坏事”,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亿霖木业支付给他的丰厚代言费,实际上取之于诈骗所得的巨额赃款。因此,北京警方悉数追回这笔代言费,不仅合乎情理,于法有据,而且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无论直接或间接误导了很多消费者。也许,在他们看来,以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代言费,和平时在商演中获得的出场费一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 之所以出现这种明星把广告当戏演,固然与某些明星不惜践踏公众的信任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给这些明星留下了巨大的敛财“表演”空间。比如,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进行处罚,而广告代言人则不必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这就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际上享有某种法外特权。所以我以为,如果能立法将明星收取的某些虚假、违法代言费,悉数追缴,才有可能营造健康的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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