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对黑砖窑案判处结果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06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山西黑砖窑事件日前告一段落,近百名渎职或提供保护伞的官员受到了惩处。昨天,山西省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被告人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

  无疑,这一结果显示了有关方面彻查黑砖窑事件的决心和力度,令人欣慰。不过,我们也感到了一些缺憾。对这些官员的惩处,虽然已经适用了现有党纪国法,但鉴于黑砖窑违法行为曾经长期地、较为广泛地存在过,受害者以及普通民众受创的社会心理,还很难随着个案的迅速查处而迅速获得平衡。

  目前,对“黑砖窑案”官员群体的处罚多为党纪政纪处分,撤职的多为县处级的副职官员,受惩处官员范围和级别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扁平化形态。除少数官员可能涉及参与黑砖窑经营或提供保护伞外,绝大多数官员的受惩情节体现为渎职或失察。对他们,现有的惩处已足够严厉,至少绝非走过场。由于黑砖窑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原始形态,它牵涉的官员的级别和牵涉的形态呈现扁平状态也是必然的。

  但是在这个扁平状态的另一面,是立体化的社会成本。黑砖窑事件是一起发生在一些偏远地区的非法用工事件,但它肆意践踏基本人权、违反社会文明准则的恶劣性质,严重伤害了包括窑工群体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心理、心灵,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和谐,导致的社会成本早已超出黑砖窑事件的具体形态。通过相应的惩处来抵消社会心理成本,是成本补偿的途径之一,人们对严厉惩处相关官员难免有所期待。

  我国《刑法》中有渎职罪的相关条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黑砖窑事件应该算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在该事件中,由于渎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公众受损的利益又更多是抽象利益,大面积适用这一法律条文显然不现实。党纪政纪体系内的处分,落实到具体条文和处理措施,又难以补偿黑砖窑事件中公众的心理伤害和国家的形象伤害。设想在眼下的惩处力度上提高官员层级,加重处罚标准,则可能带来超出补偿效应的行政成本。在当地基层普遍性渎职的背景下,诸如各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的类似体制设计,也缺乏效果而不切实用。

  一边是近于抽象的社会心理损害和形象损失,一边是具体的渎职行为及针对性法律纪律条文,黑砖窑事件的事后惩处和事发时公众义愤之间很可能形成落差,惩处本身能否补偿全部社会成本,成为事件妥善处理的一个关键。

  其实,形成这种落差并非始自黑砖窑事件,而肇源于当地行政与社会生活中长期的失衡状态,有关行政机关的渎职,正是由于它在当地社会生活结构中缺乏有效制约。这样的结构失衡,改变了公众心灵、社会和谐成本与行政成本、官员个人利害成本的价值对比,使得行政成本以及对行政机构与官员惩处的成本加大,公众心灵和社会和谐则很容易受到漠视,形成行政部门的日常“冷漠”状态。公众心灵和社会和谐在遭遇损害之后,可能在短期内难以获致平衡。

  所以,从长期来看,比惩处更重要的,是改善当地行政社会生活的失衡状态,让行政机构处于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与制约中,使失衡的社会价值体系渐渐恢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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