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政府采购只选贵的总要有个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07:2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王琳

  “在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中,价格并不是最终决定因素。”卫生部在京召开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新闻发布会,就记者提出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如是说,“企业是否中标,是由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的。”(7月30日《经济参考报》)

  此前,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这种做法引起了流标公司北京现代沃尔的强烈不满。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称,同样功能、同等质量的仪器,他们的报价为5.68万元,而中标公司报8万元,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高达1300多万。但发改委和卫生部迟迟没有答复质疑。现代沃尔公司将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获得了胜诉。

  尽管此案二审尚未判决,也尽管被诉者是作为监督者的

财政部而非采购者本身,但这一备受关注的采购公案在法律意义上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公众翘首以盼终审裁决,期望法律能给政府采购“只选贵的”一个说法。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财政制度,其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换言之,即应“少花钱,多做事,做好事”。在这一原则之下,政府采购价格理应,也必须依“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当然,采购人最常见的回应是,中标与否除与价格高低有关,还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紧密关联。在“政府采购第一案”中,流标公司认为其产品在质量、服务上与中标公司等同,

卫生部显然不这么认为。但谁来认定各投标单位的质量与服务呢?总不能由采购人来说了算,否则,光凭这一条就可以将所有公平的采购程序全部抹杀。所谓“售后服务”,“售后”才能检验,在采购时只能依据投标者以往的服务口碑,因而“服务”的好坏弹性极大。在“政府采购第一案”中,有报道称获得总计4688万元订单的企业在中标时距工商部门核准其成立尚不足一个月。采购方是如何认定这个新成立的公司在服务上远胜其他公司,我们不得而知。就算是这家新公司的服务质量出奇的好,是否足够抹平这1300多万的价格差,也足以引发怀疑。个中原委,确不是轻描淡写的一句“企业是否中标由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就可以将质疑者打发了。

  政府采购的推行在事实上终结了过去天女散花式的自行采购,但民众也普遍担心集中采购会不会因此带来“集中腐败”。如果政府采购只不过是在内部完成了一个腐败机会的重新分配,这样的制度对于采购的公平,对于市场的维护,对于法制的实践,事实上将毫无意义。要想让政府采购发挥其本应有的规范程序,防止腐败,少花钱多做事等制度宗旨,就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事。一部《政府采购法》不仅对采购原则、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作了详尽的规定,更明确了采购责任。《政府采购法》第8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00多万的差价,说不清的质量和服务因素,这里面有没有猫腻,当然不能由采购者说了算。或许要对每一起政府采购都进行严格的监督确有困难,但在流标方反复投诉,1300多万的差价也并非不可疑,财政部难道就这一起可疑的政府采购案也“不能监督”吗?

  当然,监督权不独财政部专有,检察机关也理应介入调查,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政府采购只选贵的,监管部门是该给个说法,既然监管部门不肯说,只好由法庭来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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