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谁来说清政府指定的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08:24 新京报

    作者:王琳(海南 学者)

  曾听过有“政府指定用酒”,“政府指定用烟”,也曾住过“政府指定接待宾馆”,坐过“政府指定公务用车”,本以为这类“政府指定”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而消退,但近日看来,“政府指定”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不断攻城略地,情状颇让人担忧。

  前两天有报道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一份“红头文件”,要求在全县财政拨款范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县农村信用社存储。(《中国青年报》8月2日)虽然托克逊县政府没有为农村信用社颁发一块写着“政府指定金融机构”的牌匾,但带有强制性的红头文件事实上比牌匾更有说服力,此所谓“不称政府指定,更甚政府指定”。

  又如从云南曝出的消息称,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建筑企业必须购买建工险,明确指定了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和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来负责全省建工险的具体操作。若不依此执行,建设厅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新华社报道)这样一来,搞得不少已在“政府指定”的三家保险公司之外投保的云南建筑企业纷纷要求“尽快退保”。虽然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建设厅在这次“政府指定”中捞到什么利益,但当地企业已有叫苦不迭者,他们声称保费较之自选投保上涨了40%。这背后的猫腻,如果当事者不愿“主动交待”,公众也只能期待

审计机关、检察机关来给出一个答案了。

  行政权只要挣脱了法律的束缚,不管其动机如何高尚与正确,都将给社会与公众带来无法预期的灾难。当某些行政部门舞着“政府指定”的大棒杀入市场的时候,价格畸变几乎是必然的现象。云南三大保险公司被当地建设部门指定为受理建工险保险机构,其保费就比别家高出四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就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为使这一条款具有可行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第30条具体规定了罚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现实是,在一些地方“政府指定”屡有可见,“政府指定”之后的“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却显得风声大、雨点小。

    来源:

新京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