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盼许霆案争议促成相关立法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4日09:10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的许霆案2月22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仍然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被告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则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许霆从存在故障的ATM中恶意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谋求不当得利。

  让我们回顾一下许霆案:2006年4月,外地打工者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后携款潜逃长达一年。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该案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巨大争议,根本就在于,从普通人的常理来看,一个平常并无劣迹的青年,受到ATM故障的诱惑,一时贪心,取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因而遭致无期徒刑的处罚,这一处罚未免太过沉重。

  由此又引发无数法律上的追问。首先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过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马上有人反驳说,不当得利仅指被动地获取他人财物并拒绝返还,而许霆是主动获取这些钱财。还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但有人也反驳说,许霆所获得的是存放在ATM机中的银行财产,并非自己代为银行保管的物品或者银行遗失的物品。

  其次,对于银行ATM机是否属于银行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ATM机只是银行的取钱工具,不能简单地将ATM机当成银行本身。而有人引用1997年的一项司法解释说,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银行的经营资金,不包括银行的办公用品,ATM里面的钱当然算银行的经营资金,故而许霆的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成立。

  以上所有的争议,其实都是涉及对于法律和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媒体、公众之间分歧巨大,甚至在司法界、法学界也引起极大争议,刑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的看法就相距甚远。

  如果说对许霆的行为定性理解问题争议巨大,那么对于许霆的行为量刑过重的问题,对于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公众与学界提出的质疑,却存在比较惊人的一致。

  其一,盗窃罪与贪污、受贿在量刑上存在不公。按照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1000元,而按照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5000元,后者是前者的五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都很少,而许霆盗窃不到20万元居然被判无期徒刑。

  其二,认为许霆盗窃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依据最高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今十年过去了,货币不断在贬值,这一标准是否有些滞后了呢?

  其三,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换句话说,只要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法院都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盗窃金融机构99999元只需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虽然就差一元钱,量刑却可从10年以下有期徒刑飞跃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呢?

  在成文法系,法律以文本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无法做到100%的精确性。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官波斯纳才说:“关于制定法的含义的许多问题就根本无法通过算术方法解决。”通常来说,普通案件能取得大家的认同,但疑难案件却无法直接从法律用语中得到圆满的解释,法律语言的含义必须通过一个个疑难案件的处理,得以廓清其外延与内涵。同时,“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滞不前”(美国法学家庞德语)。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法律在实际运用中逐步暴露出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总之,有关许霆案的争议,涉及法律解释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务必利用此案揭示出的有关争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类似利用ATM机故障取钱的案件定性,从而为盗窃罪打上一个补丁,廓清其外延与内涵。而许霆案量刑过重所暴露出来的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就是给立法者敲响了警钟。立法者应当及时审视来自法学界和公众的质疑,适时对有关法律条文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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