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群众感觉作死刑判决依据并非民意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13:54 浙江在线

  作者:陈杰人

  4月10日下午,新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到了当前人们较为密切关注的死刑问题。王胜俊说,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笔者对这段话的理解是,第一个依据,讲明了死刑判决必须依法行事,包括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对程序的严格遵守,对罪刑法定原则和慎杀政策的坚决贯彻执行等;第二个依据,是讲死刑判决的打击犯罪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强调了死刑的功利性;第三个依据,则是很新的提法,它的实质意义在于司法的民主特别是死刑的谨慎使用。

  也许有人会认为,司法的最高境界是司法独立,包括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因此,司法不应被民意左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人可能不会赞同王胜俊的前述提法——如果群众的感觉能影响死刑的判决,那岂不是将司法判决变成了民意审判?一些人会这么质疑。

  前述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它忽略了死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必须严格贯彻慎杀、少杀这一原则。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澄清一些看法。

  首先,将群众的感觉作为判决死刑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宏观上,社会治安的好坏状况左右着群众的安全感,而群众的安全感高低,则又决定着群众对重典和轻典的心理依赖趋向。具体到死刑问题上,如果社会治安状况很差,群众自然而然会要求多判死刑以震慑犯罪。这在历来重刑、死刑的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着很鲜明的体现。在微观上,具体到个案而言,人民群众认为是否应当判处某个被告人死刑,也会有强烈要求判处和强烈要求保命两种趋势。因此,认识人民群众对死刑判决的影响能力,必须全面看待,切忌单纯地认为群众的感觉就会促成死刑的增加。

  其次,将群众的感觉作为判决死刑的依据,实际上巧妙地借鉴了英美法系大陪审团制度的精华。在英美法系,一个人的罪与非罪,不是由法官来判定,而是由一个从普通民众中抽选出来的陪审团来决定,陪审团决定的依据,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看到的控辩双方的展示,他们凭内心的公平和是非观念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死刑适用过程中的民主。过去多年来的一些死刑冤案已经充分表明,很多冤案,恰恰就是司法专横和程序不公正的结果。如果让人民群众根据自由心正原则去判定,那些被冤杀的人或许完全不会被判有罪。因此,认真对待民意,特别是在侦查、起诉、判决、核准和执行等各环节都重视民意的反映,有助于司法机构全面了解案情,尽量排除各种疑窦,严格做到慎杀。

  第三,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不是脱离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在这方面,司法官必须审慎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构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理清了前述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将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这一观念并非孤立地陷司法于民意审判阴影之中,而是在充分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可普通人的内心善良和正义感,并依据这些最直接的判决来评价死刑判决的合理性。

  它的结果,一是让法官深刻理解死刑的审慎适用原则,二是迫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严格、更加合理、更加依法;三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死刑判决的监督力度,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四是充分发挥死刑的社会功能。如此以来,死刑的适用,既不会因为被非理性的民愤左右而失控或者滥用,也不会因为民意的矛盾而难以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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