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国内油价终于又与国际“接轨”了!6月29日22时,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价是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从6月30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提高600元。这一调价距离上次还不到1个月。
上调油价无一例外会遭到来自社会层面的压力。在这样一个物流被高度依赖的时代,已经很少有人能够置身于油价的影响之外。物流成本的提高,最终仍要体现在各种日常商品的价格上。因而抵触油价上涨的,不仅包括车主,也同样包括普通的消费者。
但有些专家却对油价的上涨表示欢迎。比如国家信息中心石油问题专家牛犁就认为,“油价上涨对于国内市场供应会带来积极影响”,“调整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出现某种不满情绪和负面影响,是难免的”。
如果普通民众只是对油价上涨这一结果有些“不满情绪”,的确无需过度阐述,也用不着忧心忡忡。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公众所质疑的,并不是油价上涨的结果,而是油价上涨的程序不正义。对油价调整,最受网民追捧的一句评论就是“涨价如拉稀,降价如便秘”,表达虽然粗俗了些,却十分贴切。想想去年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急速下坠的时候吧,那时油价下调身陷严重“便秘”之中,任由民意千呼万唤就是出不来。
要约束油价“追涨不追跌”的不正常调价,就得有一个相对公正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这一机制也是在民意的千呼万唤之后,才终于“丑媳妇见了公婆”。今年5月初,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这个“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此次油价下调,发改委还特别声明是“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而决定的。
相比之前在调价上屡屡发生的“半夜鸡叫”,有了一个试行的“办法”之后,的确让人有了心理预期。法律法规的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法的确定性,来指引公民、法人和各类组织的行为。“办法”给公众最大的指引,就是在这一价格机制之下,调价将会变得更加频繁。
当然,“办法”又并未实现法律法规应有的“确定性”。比如,“决定”的用语是“可相应调整”,而不是“应相应调整”。“可”包含有选择性,即可以调,也可以不调。这一字之差,给了价格决定者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怕仍怕,当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幅度达到规定的条件时,油价既然“可以涨”那就涨了;当国际原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条件时,油价既然只是“可以跌”,那就不跌了。可见,“办法”未解决公众普遍担忧的问题。从“决定”实施一个多月来看,我们完全不用担心油价的“涨”。真正考验“办法”的,还要等到未来国际油价大跌之时。
再者,与油价相关的信息披露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比如“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的具体数据,“适当利润”何为“适当”,“可相应调整”背后的“可调整幅度”等等。当这些关键信息的公开仍还差强人意时,不但油价每一次的调整幅度是值得怀疑的,包括油价的基础价格也值得追问。看来,这个“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其实仍有不少需要完善的空间。(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