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海英
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6月28日《新京报》)
据国家统计局披露,仅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可见,有不少人在统计数据上做手脚,现有统计数据不排除还有水分。因而,对统计造假加大处罚力度,不仅是对统计部门公信力的保障,也是公众的期盼。
然而,浏览统计法的规定,不难发现处罚力度仍然偏软。就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来说,似乎威慑力极其有限。早就有人指出,通报批评不疼不痒算什么处罚?某些地方政府,多次损伤公信力都不怕,还怕一次通报批评?而且,究竟是在统计系统内部通报,还是向社会公开通报?是点名通报还是模糊通报?统计法依然没有明确。
全国人大委员朱永新去年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时,就认为“违反统计法进行通报批评”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他说,“这本身存在逻辑问题,违反规定就是违法,但只是采取通报批评,没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处罚太轻。”显然,为了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对违法行为不能以“通报批评”了事。既然违法,理应追究法律责任。而且,从成本角度看,“通报批评”意味着违法成本不高,而受益则不低。
在我看来,打击统计数据造假只有两条路径可走:一是加重处罚力度,二是改革统计体制。可以说,统计数据造假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处罚偏轻。据调查,我国《统计法》实施20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只是县级,县级以上的官员几乎没人受到过处罚。可造假的仅仅是县级官员吗?显然不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能让新统计法重走老路。
统计数据造假另一原因是统计不独立,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应是如何确保统计独立,不被权力左右。尽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30个省份完成了调查总队组建,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直接领导,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统计资料。但从2008年被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数量来看,目前的统计独立性还很脆弱,没有真正完全独立起来。
据报道,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笔者以为,排斥其他部门的不同数据,也给了某些人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的机会。因为只有一种官方数据时,公众自然无法进行数据比对,无法验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继而无法监督统计部门。
只有统计部门发布数据,意味着数据是否造假只有统计部门知道,公众无从得知。从这个角度而言,发布统计数据不宜垄断。只有当统计部门内部监督与公众监督同行,才不会给造假者留下阴暗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