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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人大代表没有权利回避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12:04   珠江晚报

  作者:王石川

  记者:您怎么看“毒奶粉”、“毒豇豆”等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出现?某人大代表、地方农业部门负责人:“你在两会上问这个干什么?这个问题这么敏感,你问我干什么?”(3月8日《广州日报》)

  也许,这个不知道姓甚名谁的人大代表、地方农业部门负责人,来自于毒奶粉或毒豇豆的爆发地,出于种种考虑,他(她)感到敏感,不宜多说。

  但身为事发地官员,必然对毒奶粉或毒豇豆的情况更加熟悉,如果你不说,谁来说?再说,毒奶粉和毒豇豆已经衍化为公共事件,举国关注,其恶果已经波及到国内不少地方,出于对全国人民负责的角度,也应该开诚布公。何况,官员为纳税人供养,既然在这个位置上,就应该对纳税人负责,有什么理由回避?

  还需一提的是,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毒奶粉和毒豇豆是敏感问题,也不是人大代表可以回避的理由。如果连享有言论免责权的人大代表,都不敢碰敏感问题,那么谁还会、谁敢会碰敏感问题?如果都不碰敏感问题,何以捍卫公共利益?

  让人愤怒的是,这名人大代表、地方农业部门负责人不仅回避“敏感问题”,还怒斥记者,从中既可看到该代表的恼羞成怒,也可看到他(她)的傲慢与偏见。这副语气和做派实在让人心寒。记者有采访权、有知情权、有舆论监督权,在他们眼里并无敏感不敏感之说,他们只对真相负责,对公众负责,该人大代表没有理由推诿和回避,更没有权利怒斥记者。如果连来自于人民、受人民信任和重托的人大代表都这样对待舆论监督,夫复何言?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为人民”是人大代表的责任,也是义务,敬请每个人大代表都掂量掂量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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