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学者看法不代表新浪观点)
主持人: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主讲嘉宾:冯奎(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点评嘉宾:景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田方萌(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公共政策学院博士)
孙恒(北京同心学校负责人)
主要观点:
冯奎:无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户籍改革永远不彻底
景军:设计公共服务核心原则是公民权利 不该与经济挂钩
焦洪昌:“迁徙自由”从宪法隐退有时代背景
王建勋:户籍制度改革需市民付出代价
田方萌:中国城市间户籍制度排斥低技术劳工
主持人: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光临蓟门决策第11期论坛,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公共服务平等化”。户籍问题目前越来越强化,没有北京户口不能买车,不能买房。所以今天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几位嘉宾,今天的主讲嘉宾是: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冯奎。
第二位嘉宾是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社会教授景军先生,第三位嘉宾是我的同事,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第四位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第五位嘉宾是田方萌,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公共政策学员博士,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还有一位嘉宾是孙恒,今天来不了,孙恒是同心希望打工子弟学校的校长,请他来的意思是要了解一下城市农民工孩子的就学状况和他们的问题。非常遗憾的是,他们的学校今天正面临强拆,所以今天他在强拆的第一线上,实在来不了,很遗憾。
按照论坛的既定的程序,我先花5-10分钟和各位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背景。
所谓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户籍本身是一种管理,但管理不科学产生很多问题。
户籍制度并不是今天所独有的,历史上的商朝--已开始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创建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设立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分(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是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
春秋战国时期——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
秦汉时期——已有户口验查制度。为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流动人口已有户籍管理。实行黄籍制、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编造五等丁户簿,评估和确定户等。
民国时期——推行国民身份制度。民国时期先后出台:1931年《户籍法》、1947年《户口普查法》、1946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户籍类别。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特权户籍--以宋代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宋代以后消失。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贱籍户种--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1958年,以《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1985年9月,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总体而言,建国以后户籍管理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国外户籍制度。美国——实行“出生死亡登记大纲”。“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认为侵犯人权;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包括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日本——实行“户口随人走”。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 。
欧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是由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实行事后迁移制度。他们是登记制度,欧洲可以自由迁徙,在丹麦住,也可以在瑞典住,在丹麦住了三年就有投票权。
户籍制度导致很多问题,比如农民工问题、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问题、教育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目前的地方户籍改革,大都局限于取消形式上的户籍歧视,即户籍登记上体现的城乡不同身份,而实质上的户籍歧视是指根据户籍身份产生的各种差别待遇,如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基础教育等,“实质歧视的取消显然还有待时日。”光改户籍意义不大, 应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
改革迫在眉睫。
下面有请主讲嘉宾冯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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