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英
眼下反腐斗争进入攻坚阶段。这当中中央巡视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对腐败挑战本身也是推进制度创新的过程,相对于具体案件,这方面需要更多关注与思考。
巡视中挖出一些腐败窝案引人关注。当事人官官相护,共同犯罪,把某些地方或部门弄得乌烟瘴气。将他们绳之以法固然令人称庆,但也不免引起质疑:长时间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何不能及时查处?可见相关地方和部门的纪检监察及当地司法机关有尸位素餐之嫌。上述机关在本地区往往受到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牵制,其监督和执法力度大打折扣。改善这一现象尚需时日。
监察是中国古老的政治传统,监察权本出自中央,借中央权威而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是监察御史巡按地方,查缉案件。这是今天中央巡视制度的历史原型。权出中央是监察制度的固有特点,唯如此监察权才可因权威而获得独立地位,最大限度减少外力干扰。这也是中纪委巡视工作成绩斐然的主因。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可向中央司法机关扩展。
比较起来,中央纪检监察部门因为职能的限制与古代巡按御史有较大差异。从前的御史本身就是司法官员,权力更大。他们查处案件的程序包括访闻、举劾、审判或参与审判。今天中纪委和监察部权力只限于访闻,即接受举报和进行调查。其后只能就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做出处理,违法犯罪问题要移交司法机关。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足,遇到涉案官员位阶较高或案情重大的情况,通常指定异地司法机关公诉审判或由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受理。如蒋洁敏、李东生等人的案件,便是由最高检察院侦查起诉,最高法院审判。
考虑到反腐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长期性,司法环节也应有与巡视制度相匹配的常态化制度举措。因此,不妨将从前巡按御史的角色分拆赋予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和最高法。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分区派出巡回法庭,直接审理当地官员违法犯罪案件。同时也受理重大上访案,以缓解上访者进京告状和地方政府截访的难题。相应地最高检察院则派出巡回检察官,更积极主动对腐败案件进行调查起诉,以分担中央巡视组繁重的工作压力。
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法院三类机关的巡回办案,会构成更有权威性、法制化、专业化的监察体系。巡回检察官和巡回法庭的司法活动,也有利于形成适用法律的统一标准和典型案例,使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有所依循。至于采取定期派出还是常驻地方则可以讨论。当今交通便利和信息技术发达给巡回办案提供更好条件,加之全国上下对吏治清明的高度共识,巡视制度功效应远在古代御史巡按制度之上。▲(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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