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自救式犯罪”不需要廉价的同情

2014年08月09日02:19  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文
有的弱势群体因维权受阻,“不得已”采取违法手段,往往能够赢得同情,甚至被美化 有的弱势群体因维权受阻,“不得已”采取违法手段,往往能够赢得同情,甚至被美化

  今日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法律失语、法治不公,正常的维权渠道屡屡受阻,可能成为公众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每个公民都必须遵纪守法,每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都能得到“善报”,信仰法治才有根本的保障。

  近年来,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近日发布《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研究报告》,对该所2012年和2013年办结的170起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报告指出,农民工犯罪很多属于维权自救性犯罪,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求告无门、维权无果后,不得已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维权遇阻便产生报复心理,以犯罪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找到不少案例。“自救式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再有冤屈,也不能采取过激和违法手段维权;违法犯罪后,也不应曾因维权受阻而获得豁免。如果迷恋所谓的“私刑”,除了伤害法治秩序和精神,也会引发可怕的效仿效应。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法治时代,每个公民都应该涵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对法律的起码尊重,也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遗憾的是,现实中一些人蔑视法律,甚至故意挑战法律,他们相信拳头,或者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更可怕的是,有的弱势群体因维权受阻,“不得已”采取违法手段,往往能够赢得同情,甚至被美化。

  同情有时是苍白的,也是危险的。以在机场引爆自制炸弹的山东农民工冀中星为例,他曾在广东打工,因受到不公正对待上访10多年,他的卑微叙事、悲催经历确实值得同情,但是,绝不能鼓励和肯定他制造爆炸事件的“正当性”。尊重法律是最基本的公民责任,不伤及无辜应是人性的基本底线,无论如何,冀中星的行为本身、主观动机都涉嫌违法,如果对其违法行为表示同情,这种同情不但是廉价的,而且本质上在鼓励暴力。

  当然,还应该剖析自救性犯罪的前提,即维权受阻。有人说,“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冀中星们正因为维权屡屡受阻,才铤而走险。如果维权途径更通畅一些,维权渠道更开阔一些,那些权益受损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济,他们还会以身试法吗?

  农民工维权最常见的大概是讨薪。讨薪难,从爬塔吊到寄贺卡,从拜河神到裸体游街,一些农民工讨薪的方式像是行为艺术,但带有沉重的自虐与自辱色彩,如果没有噱头就无法吸引人们注意。即便有噱头也未必成功讨薪,于是有人就采取违法手段。几年前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为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枯燥而真实的数据,往往蕴含着令人悲哀的事实,农民工维权成本畸高,恰恰凸显了其权利贫困与无奈困境。

  遏制“自救性犯罪”必须双管齐下,除了帮助农民工提高守法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还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安排,破解他们的维权困境。如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包括将恶意欠薪列入刑法惩治范围。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应该看到,这些制度安排已经见效,这几年农民工讨薪不再那么艰难,被欠薪现象也大为减少,但农民工遇到的维权困境很广,而不仅限于被恶意欠薪。

  法律应该让公众信赖,更要让公众有所依靠。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该以公众看得见、能认同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公正的法律判例,都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加一块基石;法律失语、法治不公,正常的维权渠道屡屡受阻,就可能成为公众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今天,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遵纪守法,每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都能得到“善报”,信仰法治才有根本的保障。

(原标题:“自救式犯罪”不需要廉价的同情)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农民工 维权 法律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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