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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临:吴英父亲诬陷案该如何收场

2014年09月05日03:10  京华时报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如果执法机关能够坐实嫖娼,那么暂缓执行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其证据又能否经得起检验? 如果执法机关能够坐实嫖娼,那么暂缓执行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其证据又能否经得起检验?

  检察机关不批捕,意味着所涉诬告陷害罪的司法程序到此为止。执法机关将刑拘变更为取保候审,背后又涉及什么刑事犯罪?显然需要有一个合乎法律逻辑的答案。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吴英的父亲和代理人涉诬告陷害案有了新进展,对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目前,吴永正和蔺文财的刑事强制措施已经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不批捕,意味着所涉诬告陷害罪的司法程序到此为止,除非公安机关有新的证据,否则当事人在这一罪名上便应按照无罪处理。但从目前的执法措施看,并不意味着案件程序的完结,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无罪。该案究竟该如何收场,似乎还值得玩味。

  一直为女儿做无罪辩护的吴永正,因为与蔺文财举报东阳市政府副市长陈军“索贿”而被刑拘。警方的调查结果是,陈军从未接受过吴英任何形式的贿赂,因而认为两人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但在刑法上,该罪是以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就不构成本罪。

  从案情上分析,吴永正两人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让陈军在吴英案资产处置中回避,主观上乃是担心陈军担任组长可能会不公正。警方调查出的未索贿受贿的结论,显然不足以支撑二人行为具有使陈军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才认为二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从法律上判断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这对执法机关而言并不是什么难事,为何公安机关要坚持走刑事司法程序呢?

  其实在社会舆论效应上,副市长向市公安局报案,警方旋即展开调查并将两人刑拘,无论案件事实如何,这本身就已经在老百姓那里失了分。作为官员,如果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首先应当走民事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贸然动用警力。而对于执法机关,在接到报警后,真正的依法秉公处理应是坚守法律标准,在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果断地作出公正的裁断,而不能因为报警者是副市长就硬着头皮推进刑事司法程序。

  虽然当事人已经走出了看守所,但案件下一步如何收场,显然还需要回到法律和理智上来。对于诬告陷害,吴永正强调“弄错了,是个误会”,并表示还会坚持维权,“不过一切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那么执法机关将刑拘变更为取保候审,背后又涉及什么刑事犯罪?显然需要有一个合乎法律逻辑的答案。据警方称吴永正涉案嫖娼,但被暂缓执行拘留处罚。如果执法机关能够坐实嫖娼,那么暂缓执行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其证据又能否经得起检验?执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的那么难吗?

  相关报道见A32版

(原标题:吴英父亲诬陷案该如何收场)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吴英 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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