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
《环球时报》刊载喻中署名文章《新法家助推依法治国》,认为当下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与追求国家富强的新法家的关怀、旨趣,具有很大的共通性,有必要更多地“接续新法家的理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法家搞的是“刑治”而非“法治”,带有法治工具主义色彩。先秦法家把法治作为治国强兵之策,主张“以法为本”、“唯法为治”,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制思想资源,也为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家的
“一断于法”,是建立在君权至上的前提下,搞的是君主之治。《说文解字》说:“法,刑也。”这一解释体现了法家的法治工具主义观点。商鞅试图把社会秩序的构建简化为刑治,这不但夸大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也遮蔽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性问题。
第二,法家搞的是速成法治,违背了法治规律。先秦法家在法治的实施和演进方面,带有明显的变法之治特点,难以转换成为常态法治。法治是治理经验积累的过程,也是政治、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制度演进、文化积淀的过程。颁布法令只是法制的一种形式性行为。企图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法律的普遍推行,是一个天真的幻想。法律对民情的适应需要一个历史过程。立法既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也是国家治理经验的积累、制度理性的演进、利益关系的平衡。
第三,新法家对法家思想的批判,体现了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梁启超指出:“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先秦法家悬置了“良法”问题,单一强调法之必行,而对于法律制度是否合乎正义原则,缺乏反思。没有良法,何来善治。何谓良法?符合国家利益、人民权利、历史规律、社会发展,具有程序正当性,且在修辞、文字等方面没有瑕疵的法律才算良法。法家没有把检验和讨论良法问题的权利交给人民,因此也不可能建立运送正义的有效机制。在法家看来,人民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遵从法律,没有发言权,也没有选择余地。从长远来看,法治的成败不取决于统治者意志,而取决于社会主体在观念、素质、心理、行为等层面与法治进程相互协调的程度。
第四,新法家的核心是法治启蒙。新法家是在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状况下,寻求富国强兵、迈向现代化道路的一种思潮。他们以复兴法家的名义,进行国家观念、法治观念的启蒙。从“以法治民”到“以法治权”,必然经历法治启蒙的痛苦历程。梁启超认识到,法律难以成为变革的工具或革命的武器,但是,社会变革终归还是要回到法律层面。启蒙的本质在于自己运用自己的理性。法治启蒙更是如此。社会从专制状态走向民主法治,需要整个社会回归理性,实现从迷信社会向理性社会的转型。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启蒙一直没有停息,推动法治精神向国家生活各方面渗透。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正确认识法家和新法家,防止误读和过度阐释,更不能把法治中国建设简单归结为法家的复兴、新法家的延续。▲(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