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新
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对周永康立案调查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相信有关部门调查以后,一定会通过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这使人们再一次聚焦“信息公开”这一重要话题。
实际上,不仅“认真负责、全面系统、注重证据地对周永康进行调查”是法治的体现;有关周永康案件的信息能否“妥善地落实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的承诺”,同样是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按照法治原则妥善地信息公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法治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例如,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周永康曾担任重要公职,其案件的信息很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考虑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为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公开一些国家秘密信息,以法律保护的较小价值的牺牲换取较大的法律价值免受损害。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同样,周永康作为政治人物,假如某些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会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或使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免受损害,是否应当予以公开?周永康作为公民,不论是否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有关周永康案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准确做到“该公开的公开,不该公开的不公开”,这绝非易事。
法治对信息公开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这里的程序性要求,不仅指信息公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还包括根据案件的性质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途径公开。具体到周永康的情况,目前还只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还谈不上涉嫌违法的立案调查。相应地,有关周永康案的信息公开,在性质上,还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务信息公开范畴。当然,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也是广义上政务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法治原则和精神,遵循党规党纪办事。
信息公开工作的目的是使人民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最低限度的信息损耗,实现知情权。信息公开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便利公务、方便管理必须以不损及人民的知情权为前提和基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我国人群及地域的巨大差异,切实为各色各样的“群众”着想,才能真正做到“通过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渠道,使最广大人民知晓并满意”。
“迟到的信息公开”与“迟到的公正”一样,是法治之敌。当社会对于某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需求极为广泛,而来自权威发布主体的真实信息“不合理地迟到”时,信息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巨大反差就为谣言提供了巨大的机会。长期缺失必要的信息,曾经的“智者”也难敌“谎言”的诱惑。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福祸相依是常态,周永康案件能否因妥善的信息公开而实现“坏事变好事”,是对法治中国的考验。▲(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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