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中国青年报》(2015年01月29日02版)
1月24日凌晨,北京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的一处民宅因房主偷挖地下室发生坍塌,导致路陷屋塌事故。据了解,93号院业主李宝俊是徐州市人大代表,曾在去年因违规施工被处罚,此次挖地下室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规施工。(《北京晨报》1月28日)
尽管《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种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布局并应以取得规划许可为前提,而且没有任何例外规定。然而,徐州这位人大代表在没有地下室规划、审批和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却“任性”地偷挖地下室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据《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规定,93号院的5间西房中南北两间耳房属于二类保护房屋,翻盖和修复必须在审批后进行,但业主在2010年未经审批就翻盖过房屋。去年7月业主因私挖地下室受到处罚,没有想到,受罚后仍然偷偷施工,如果没有造成路陷屋塌事故,或许再次违法不会被发现。
对于李宝俊的违法行为,笔者相信,无论是北京有关方面,还是徐州有关方面,都会依法妥善处理。值得关注的是李宝俊的身份,一种身份是多家企业法人,另一种身份是徐州市人大代表。前一种身份说明李宝俊有钱,有钱就容易任性。后一种身份虽然与其偷挖地下室没有直接关系,但却能说明一些问题。
多家媒体之所以在报道中格外关注李宝俊的徐州人大代表身份,大概是想表明一种意思,即人大代表应该知法守法,不应该将此身份视为保护伞而有违法行为。的确,知法守法是人民对自己的代表最基本的要求,而李宝俊是否知法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李宝俊不守法,在被处罚之后仍偷挖地下室,明显是与法律对抗。
虽然说李宝俊是徐州市人大代表,这一身份与其在北京偷挖地下室可能没有直接关系,但却能看出他的法律意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是李宝俊在偷挖地下室之前懂不懂法?如果作为人大代表不懂法,能否依法履职值得怀疑,因为人大代表在法治社会履职时脱离不了法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人大代表不是法律专家,不等于“法律通”,不能强迫人大代表了解太多法律。但在笔者看来,李宝俊可以不用完全了解偷挖地下室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至少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偷挖地下室不合法。
二是李宝俊为何不守法?假如说在去年7月被处罚之前李宝俊不懂法,在被有关部门约谈和处罚后,显然已经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了解法律之后仍然偷偷施工,只能说明知法而不守法,往小处说这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往大处说这是在明显挑战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李宝俊作为徐州市人大代表,并没有带头遵守相关法律。因而,李宝俊是否是合格的人大代表,值得商榷。北京有关部门向徐州方面通报李宝俊违法行为后,当地人大应及时审查李宝俊的代表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人大代表违法事件频发。比如说,福建周宁县某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则犯多宗罪。也就是说,一些人大代表不仅没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反而成为违法的“坏榜样”,对这样的代表应早日将其清理出代表队伍。
(原标题:人大代表为何敢偷挖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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