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归谁所有?

2015年02月06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民众捡到乌木、黄龙玉等之后被当地政府收归国有 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民众捡到乌木、黄龙玉等之后被当地政府收归国有

  一家之言

  这块狗头金,既不属于埋藏物和文物,也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没有被地方政府收走的理由。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形状酷似中国地图。

  联想到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民众捡到乌木、黄龙玉等之后被当地政府收归国有的事件,网友们看到这则新闻之后大都会条件反射般产生疑问——这块狗头金归谁所有?

  政府将民众发现或捡拾的相关物品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据此,政府收走一些发现物、拾得物是合理的。但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政府并没有收走的依据。

  显然,这块狗头金并不是埋藏物、隐藏物,也不是文物。从广义的角度看,狗头金貌似属于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法》中所称的矿产资源应该具有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重大价值、牵涉重大国家利益等特征,而一块几公斤重的狗头金“个体”不符合这些特征,或者说即便有些特征也很不明显。

  笔者以为,针对被民众发现的数量不多、质量不大、价值有限的狗头金、玉石以及类似的矿石等,地方政府不应该一门心思、不管不顾地收归国有,而是应该在尊重发现者意志的基础上,给发现者留出一定的占有空间。如果发现者自愿上交,那么政府就可以予以接收并酌情补偿,如果发现者不愿上交,就应承认发现者对矿石的所有权。这样做,不违背法律关于无主埋藏物、隐藏物、遗弃物、文物以及矿产资源归属定性的原则,不侵害国家的重大利益。

  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够明确“要”与“不要”的标准和范围,使“收归国有”和“赋予民权”更加公正合理,更符合民意。

  □李英锋(职员)

(原标题: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归谁所有?)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牧民 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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