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欣报道今年“十一黄金周”的旅游高峰即将来临,外出的游客也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签合同的是一家旅行社,发团的是另一家旅行社,目前,这种被业界称为转(并)团的现象在旅游业十分普遍。此举是否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又会给旅行社带来哪些影响?
昨天,沈阳市海外旅游总公司吴兴波经理分析说,旅游业竞争的激烈使各家旅行社的 “煎饼”越摊越薄,一个社一次组织几十人出游的情况已经很少见,而每家旅行社都有些无法成团的散客,因此转(并)团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应该说,在保证旅游质量的前提下,转(并)团游客和旅行社都是有好处的。一方面,游客因组成团队可以拿到较为合理的价格,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赚到利润,而这种合作也通常是在彼此熟悉且信誉良好的同行之间进行。至于一些游客表示反感的“倒卖”,则是由于旅行社间业务交代不清,而造成汽车晚点、景点“缩水”、住宿差等,当然也不排除少数黑马旅行社为图私利而坑骗游客的情况。
记者从沈阳市旅游局质检所获悉,截至目前,该所还没有收到关于沈阳市内旅行社“倒卖”游客的投诉。相关人士介绍说,按照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必须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将承担总团费10%的转团违约金。
为此,业内人士提醒旅游消费者,为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旅行社的名称。一旦发现有违规转团现象,应指出并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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