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够告倒法院黄经常感到十分兴奋。本报记者杨勤摄
昨日上午,台山市的黄经常高兴地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状告台山法院执行违法一案胜诉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但他还在为获得赔偿而奔波。
黄经常
引咸涵管误被拆除
黄经常是台山市那扶镇沙溪管理区南溪村村民,他曾于1995年和1996年两次同上川镇沙塘管理区签订合同,承包了约180亩咸围经营咸水养殖。据黄讲,1996年至1999年咸围养殖每年可使他赚6万元。但2000年5月9日却发生了意外。当天上午,台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上川镇法庭的3名法官来到黄的咸围,他们拆了黄的引咸涵管,理由是他们是根据台山市水利局发出的(97)第25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拆除其自设的违章建筑。
据黄说,该处罚决定书是1997年12月23日发出的,此后他自觉履行了处罚义务,开通了排水闸,封闭了自挖的引咸闸口,疏通了排水沟等。被拆的引咸涵管是其1998年建的,不在这个处罚决定书标明的违章建筑之内。
江门中院
台山法院执行过错
黄经常把他的遭遇反映到了台山市人大。当年5月17日,台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等5个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就黄经常一案进行了实地勘察。最后,联合调查组认定:台山市法院于5月9日强制执行的违章建筑物不是1997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违章建筑物,而是1998年3月以后新设立的引咸涵管。市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审查欠严,执行过于匆忙仓促,对执行内容未作认真核实,对执行过错负有一定责任。
2000年11月10日,他以台山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违法执行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向台山市法院提出了赔偿损失18万元的要求。对此,台山市法院在2001年1月18日做出了与联合调查组相左的结论。决定书中说:本院依据台山市水利局的申请立案执行黄经常擅自自砌的阻水违章建筑物,执行期间在当地水利部门和管理区干部及其家属在场的确认下进行,故本院为依法执行,并无过错;鉴于黄经常提供的赔偿申请证据不足,故不予接纳。
对于这个决定,黄经常不服气。2001年2月,他将赔偿请求递到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几个月的详细调查后,就此案做出了确认决定,认为台山市人民法院在拆除黄经常擅自自砌的阻水违章建筑物、疏通排洪河的过程中,拆除的引咸涵管不是(97)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违章建筑物,其是否属于阻水违章建筑物,应否拆除,未经水利部门裁决,故台山市人民法院拆除该涵管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法。
台山法院
只判违法未判赔偿
本来,此案到此应该是结束了,但黄经常认为他遭受了数万元的损失,因此台山市人民法院应作出赔偿。
4月3日上午,记者经过一番周折,终于电话采访了曾经手此案的台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锐华。黄副院长认为,江门中院判台山法院违法,但并没有判他们赔偿。关于这个案件的其他情况,他表示不接受采访。
本报记者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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