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
据报道,日前,重庆一小伙子因交通肇事无法支付巨额赔偿而被迫离弃心上人,欲与受害者共度此生。
人之为人的独立、尊严、追求幸福的权利,在金钱面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让我无法 感到释然;但我也无法谴责,也许只有肇事者牺牲了个人的独立后,才会有此无奈的双赢:小伙子不要举债,而姑娘也身有所依。这些让我深思:社会应该如何在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分配正义,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另一方的基本权利。
无疑不能将小伙子和古代的债务奴隶相比,但确实因为债务产生了人身的关系;当财产关系左右了人类的人身关系时,我知道这样有违人类的理性法则,寓含着悲哀。
交通肇事必须予以惩戒,加在小伙子身上的法锁是符合当今社会的法治原则的,但是一个社会不应拒绝对任何人的关心,即使对于一个加害者,也不能使其身陷绝境,任何人在应其所能地履行了责任后应该都有重新起步的机会。
社会不应通过明示或者默许的方式使人依附于他人。现实中灾害具有的破坏往往是巨大的,独立的个人难以承担的,如本案中一个未能成婚的小伙子究竟能够承担多少损失,判决其承担责任体现了正义,但这是能够实现的正义吗?不,其只能使受害者空指望,而使加害者更无奈。
这样的困境威胁着我们每个人,日常我们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在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注意义务,稍稍不留意就能造成巨大的破坏,这种事情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
单凭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使社会和谐的,国家理应建立相应的社会安全机制,以社会的职能来弥补个人的能力不足。受害人的损失通过相应的保险机制来进行保证。同时也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个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不堪重负时,应该让其从债务的死结中脱身,通过破产制度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使每个人能够拥有最起码的财产,作为个人独立尊严的物质基础。这样面对不测的未来人人都有最起码的保障。
财产上的免责,并不使人随意地危害社会,因为除了民事责任外现代文明社会还有足够的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警戒,并给逾规者以严厉的处置。我们在分配正义时,也许要思考如何改变这种支配人身的不合理的民事体制。其实这是个世界性难题,当上世纪60年代人们在呼喊侵权行为法的危机时,社会已经在思考,如何在侵权行为和相应的社会安全间寻求平衡保证实现社会正义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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