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仍采用“居民”而非“公民”称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6日01: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仍将沿用居民身份证的称谓,而不会采用公民身份证的称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汇报。 杨景宇说,前两次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改名为公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居民身份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已将居民身份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 杨景宇说,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对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本法应予明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当发放公民身份证。本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将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这样修改,并不影响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也不影响草案规定的身份证发放范围。(完)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