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还“劳教人员”应有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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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1:19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成彪 9月25日《江南时报》消息:甘肃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日前开始对全所2000多名劳教人员按月发放工资,这标志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趋于更加制度化、人性化。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并将在全国推广。 1957年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劳教期限大多为一年,不超过三年。劳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预防和减少犯罪所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以劳载教、劳教结合的劳教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就遭受多方争议,劳教人员的权利待遇和劳教的实际效果就是质疑最多的两个焦点。 劳动是实施教养的手段。在实施教养的劳动过程中,顺带产生了劳动成果和生产效益,劳教人员因此可以获得适当劳动报酬?从劳动的主体和强制劳动的目的来看,劳教人员作为直接的劳动者,他们的获酬权应该得到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尊重;而从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来看,《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所以,给劳教从员发放工资合理、合法。 劳动虽然只是实施教养的手段,但教养的效果却是通过劳动来体现的。给劳教人员发工资,在保障基本工资前提下实行多劳多得,是在枯燥的强制劳动中注入了积极因子,有了做人的尊严,有了劳动的报酬,他们就意识到劳动的重要,积极投入劳动之中。劳教管理所再以多种培训班传授给他们一技之长,对劳动充满兴趣的他们,走上社会就能自食其力,客观上减少社会隐患。这样,等于从“劳教”变成了“教劳”(教育劳动观念、教给劳动技能),劳教的效果将大大提高。 给劳教人员发工资,是对劳教人员权利的尊重,也是劳教工作短期教养、长期受益的根本之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