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原告败诉 女方输在证据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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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5:18 北京晨报 | |
昨天,本市首例性骚扰案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分别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 庭审现场 性骚扰案双方均未露面 雷曼昨天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被告也没有出现在法庭,只有雷曼的代理律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法院宣判后,雷曼的代理律师称其在宣判前未能与雷曼取得联系,是否上诉要等与雷曼商量后再定。据了解,被告于昨天下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事后被告对记者说,此事总算有了了结,他的心情可以平静下来,现在的判决应该说是一个各个方面都能接受的结果。但是,他对反诉被驳回感到遗憾。被告律师赵永煊认为,如果原告上诉,他们也会相应提起上诉。 对于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本市首例性骚扰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1年7月,雷曼自北京工业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先在该公司电子交易部工作,后调入商业影像部。雷曼在商业影像部的直接领导为张某,性骚扰案被告为张某的上级主管。雷曼在该公司工作3个月后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该公司。在辞职时,雷曼没有向公司领导申诉其在工作期间多次受到性骚扰一事。2002年12月20日,雷曼在父亲的陪同下到被告所在公司投诉,称被告对雷曼有“性骚扰”并提出赔偿请求。公司出面调解,但没有结果。2003年3月7日,雷曼到医院就医,病历中有“情绪失控,发脾气近两年”,“辞职因为工作期间有同事调戏”的记载。此后,医院诊断其为“偏执状态”。雷曼以此来证明被告对她造成精神侵害的程度。同年3月,雷曼在媒体采访中称其被被告“性骚扰”。 海淀区法院认为,雷曼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性骚扰,法院对其诉讼不予支持。而对被告提出侵犯名誉权的反诉,法院也以证据不能证明为由驳回。原被告各负担80元诉讼费。 法院意见 性骚扰可按侵犯名誉权论 同许多性骚扰案一样,“本市首例性骚扰案”以原告败诉告一段落。虽然“性骚扰”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从判决中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性骚扰”的观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性骚扰”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是“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及其概念的内涵,应属公民的隐私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故雷曼以被告对其进行“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 要认定侵害名誉权,必须有受害人被损害的事实、侵害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另外,受侵害人还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判决反思 证据成性骚扰诉讼软肋 许多人认为,“本市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输在证据上。法院开庭时,雷曼提供了几十份证据。6月6日下午,雷曼在家中向媒体记者展示50份书证和录音证据。但是,雷曼的证据在法院都没有起到作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曼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不清楚,只能分辨出雷曼讲话的内容,无法分辨被录音人的声音。其所提供的所有被录音者,又无一人到庭证实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为雷曼提供证言的人因为不能出庭作证,法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另外,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王某,只能证明他在某一时间看到过一个自称为“JB”的人发的帖子,但仍不能证明“JB”就是被告。因此,这些都不能证明有性骚扰存在。 晨报记者 赵中鹏 两起骚扰案判决各不同 日前,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在武汉中院结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律师认为,同为性骚扰案,武汉的诉讼同本市的诉讼却有异同之处。 相同之处:都称受到上司骚扰,都站出来用法律维护权利。 不同之处:武汉何女士之所以能够打赢了性骚扰官司,诀窍在于有证据。她以有限度的退让麻痹了对方,使对方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再骚扰她,继而录音。这些证据最终都被法庭采信,才赢得了官司。而雷曼没有一份直接证据,官司输在了证据上。经验与教训告诉要起诉性骚扰的后来者,不是法律不反对性骚扰,而是诉讼人要自己能拿出证据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