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财”失窃案暴露法律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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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3:28 青年参考 | |
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货币”、“装备”、“宠物”到底算不算财产?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两万余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的李宏晨,在装备不翼而飞后,诉诸公堂。 虚拟财产同样不容侵犯 本报特约记者张小军发自石家庄 2003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这起案件因为原告是承德小伙子而引发了河北人的普遍关注。 李宏晨——原告、网络游戏“红月”的忠实玩家。而首例“网财”失窃案中的偷盗者并没有到场,被告席上坐的是失窃物的管家——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在网络游戏圈,北极冰公司的另外一个叫响的称呼是亚联游戏。 经过激烈的答辩,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被告赔偿原告李宏晨交通费800元,给付原告证人出庭作证交通费、住宿费340元。由此,中国首例“网财”案有了阶段性结果。显然,李宏晨赢了,法律认可了“网财”并给予了保护。 回放:“生化武器”不翼而飞 李宏晨是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员。2002年1月,他正式与“红月”结缘。 和多数网络游戏一样,“红月”的魅力是诱人的,李宏晨很快成为“红月”的发烧友。为了更快升级,李宏晨先后购买了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红月大礼包”、“红月宠物卡”和可以中奖增装备的“爆吉卡”等。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两万余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的李宏晨成了游戏高手。就是在这个“关头”,先前经常听玩友说的装备被偷的厄运落在了李宏晨头上。 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当得意的李宏晨准备再次进入游戏驰骋沙场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经查证,这些装备转移到另一个玩家。李宏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对方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2月20日,李宏晨遂到承德公安局报案,但因为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没有结果。更让李宏晨不能接受的是,事发不久。游戏公司又擅自将他的两个账号中的所有装备删除,理由是这些设备是复制品。由于这些装备有的是他花费时间、精力在游戏时获得的,有的则是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北极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时间,在大量的网络游戏论坛和门户网站,这起“网财”失窃案成了评论热点。 2003年8月2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2003年11月5日,再次审理无果。2003年12月18日,三审终于有了结果。“8次进京,用了上万元,虽然有了结果,而且是赢了,但我感觉并没有不同,甚至有些疲惫!”“我不玩网络游戏了,网络游戏给了我太多的记忆,但我不后悔,也许是对网络运营商失望了吧。”李宏晨说。 焦点:虚拟财产价值几何 历时半年,庭审三次,审判长刘双玉说:“本案的判定直接关系到中国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的利益,作为中国‘网财’失窃第一案,其判定意义重大!” “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李宏晨丢失的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财产,成为庭审双方争执的最关键焦点。 在法庭上,李宏晨说:“它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的。所以必须要赔偿”。而北极冰的副总经理邱治国始终坚持:“它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 有观点认为,“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一钱不值,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网币与人民币已经有了固定的汇率,因此“网财”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这一争辩,法庭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但由于其购买价值并不等同于虚拟装备价值,所以责令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而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购买费用。法庭认为,作为游戏经营商,应在以后的工作中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以避免玩家的损失。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计算机2572万台,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几乎所有上网者都拥有不同形式的“虚拟财产”。根据17173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77.46%的参与者认可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并认为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曾撰文表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目前“网财”失窃事件逐渐增加,而多家媒体报道,不少遭遇“网财”失窃事件者报案时出现了不少难题,目前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方面还没有明确立法。 结论:尽快完善相关法律 河北冀光律师事务所宁华律师说:“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网产丢失的评判首先是网产的确定,然后才是究责,但“网财”的认定目前都有瓶颈,比如到底谁是犯罪者……” “现实的法律缺失给网络爱好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到底怎么计算?从法律角度说,受到伤害必然需要赔偿!”宁华律师同时解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记者从网警处得到的消息则称,网络窃贼尽管能抓到,但却难执法,因为“无法可依”,有个明显的例证,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存在着对“财产”概念上的盲区。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缺失导致网络游戏玩家“网财”失窃以后只能“独自受伤”。他们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游戏的私产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互联网犯罪”的程度;法律专家认为,现在的虚拟财产已经和人民币发生关联,扮演成商品在流通,所以其价值应该受到保护,而李宏晨一案的判决无疑给了关注者信心。 据资料显示,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8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10个亿左右的市场规模。目前,有两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被正式审批进入“863”计划。与市场共同增加的是网络窃取案件,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开始越轨,“网财”纠纷庚即增加。 法律界人士呼吁,网络游戏产业要健康发展,应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用人民币买来的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为虚拟财产立法是否可行?现实世界的法律能否约束虚拟世界的行为?在网络虚拟世界侵犯他人财产是否犯罪?显然,就‘网财’问题迫切需要立法”,本案的审判长刘双玉如此认为。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法律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前完成了一项涉及全国3.4万玩家、32家网络游戏运营商以及4560家网吧关于盗窃“网财”的调查。调查显示,61%的网络玩家曾被偷,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的“网财”。瑞星公司副总经理马杰介绍,,目前国内的网络游戏的安全状况堪忧,广大游戏玩家的信息安全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游戏装备、道具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报告认为,如果这种状况不得到及时改善,将严重影响到上千万游戏玩家的积极性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大多数游戏厂商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不可能在短期内健全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而对于游戏玩家本身,专业人士则建议,加强自律。 “我不再玩网络游戏了,但最后我还想给网络玩家做一件事!”李宏晨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甚至不希望有类似的事情再发生。“本案的判决书,和亚联关于不接待玩家来访也对玩家数据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红月法规,我将翻译成英文,并请翻译翻译成韩文,邮寄给海虹控股董事长曾塞外先生、红月开发商韩国JC Entertainment、千年和A3开发商韩国ACTOZ,以及其他韩国知名游戏厂商”,这是我惟一能为广大玩家做的。 在17173论坛中,北极冰公司称,“这次的案例且不说之后如何衍变,但如果能够将国内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提前的话。我们也甘当这块铺路石。” 声明:《青年参考》授权新浪网独家转载,未经《青年参考》及新浪网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