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辩护律师:马精神有问题 归案属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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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4: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下午1时,庭审进入辩论阶段。首先进行的是有关马加爵一案刑事方面的内容,公诉方与被告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辩论焦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新出具的马加爵遗留在作案现场的血迹;马加爵是否有精神疾病;马加爵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焦点一:作案现场的7处血迹
在上午的庭审中公诉方曾经出具了一项由昆明市公安局提供的全新证据,那就是在云南大学鼎鑫公寓的案发现场内,发现了7处证实为马加爵所有的血迹。而此也成为下午辩论时马加爵辩护律师力证其存在精神疾病的依据。 “你是否在作案过程中受过伤?”公诉方问马加爵。他一开始的回答是“记不清楚了”,在公诉方的追问下他肯定地表示“没有”,并且称以前也未在寝室流过血。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既然被告连在现场曾经受伤的事实都不曾记得,那他很有可能在杀人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但公诉方没有明确表示他们出具此项新证据目的何为。 焦点二:马加爵精神有问题? 对于焦点一的问题,公诉方又出具一份由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坚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马加爵的精神鉴定结果,证据表明,马加爵精神正常,没有疾病迹象,并邀请负责作此鉴定的2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对于此项证据,被告辩护律师认为,鉴定是由昆明市公安机关于3月12日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但结果于3月17日就出来,如此快的精神鉴定结果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其次,公诉方也没有在证据中说明是采用何种鉴定手段对被告进行的鉴定。由此两点,并不能完全证明马加爵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 在以上2个焦点问题上,公诉方及辩护方辩论了很长时间。法院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有效,如辩护方认为被告存在精神疾病,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辩护方出具“马加爵存在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但辩护方未能当庭提供相关证据,此项辩护最终由法院驳回。 焦点三:马加爵是否自首? 马加爵是自首的!当辩护方提出这个辩护论述时,原本安静的法庭起了一阵小小的躁动,但如此情景很快在凝重而严肃的庭审气氛中归于沉默。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公安机关未掌握嫌疑人行踪的情况下,嫌疑人即使是在公安部门的询问中承认自己的嫌疑人身份就算有自首情节,而马加爵当时在三亚被当地警方询问时,就已经明确承认他就是全国A级通缉犯马加爵;同时,马加爵被捕后认罪态度好,因此希望法院能在量刑时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此,公诉方予以了反驳。公诉方认为,马加爵在三亚的行踪被人举报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但直到将其带回派出所并洗脸后,嫌疑人才承认自己是马加爵,并没有自首的情况出现。本报特派记者刘宇章杰报道 相关专题:马加爵落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