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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从合同纠纷到非法拘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6:52 CCTV《法治在线》

  开场语 我们看到一场惊心动魄的解救船员行动告一段落。那么陈某到底遇到了什么经济纠纷,为什么他要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是我们今天要关注的话题,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那么陈某和时某之间到底有什么纠纷,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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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事情要从去年年底说起。2003年11月28日,陈某等人与时某签下了船舶租赁合同。陈某等人将他们所有的船租给时某用于运送海砂、煤炭、木材等货物,同时规定该船不能运送石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应到武汉海事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今年4月,陈某发现时某用自己的船运送石头,违背了合同约定,他和时某几次协商也没有解决问题,陈某并没有像合同约定那样请求法院解决纠纷,而是带人上船强行把船开走。

  主持人:曲教授一般人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都是一时难以用正常的事解决,陈某采用这样的手段解决这个纠纷。这个纠纷到底有多复杂,真是难到一般的方法解决不了吗?

  嘉宾 :应该讲 这个纠纷是比较简单的、比较单纯的合同纠纷,签订了租船合同,承租一方明显违约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依照合同法,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这个合同。如果对方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应该讲这是很复杂的、很困难解决的一种纠纷。

  主持人:面对本来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陈某没有诉诸法律,而是费尽心思用非法途径解决问题。据了解,陈某等人上船之后除了一直限制6名船员的人身自由外,还要求他们签了一些所谓的证明,这到底是些什么证明,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的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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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由于陈某是鄂浠水0358号船的船主,他带着其余几人上船时并没有引起船员太多的怀疑,然而船离港不久,陈某等人就控制了驾驶舱,并把6名船员和货运公司的员工王某集中在休息室中,没收了他们的手机,还不许他们随意走动。

  正文 当船行使到南京水域时,陈某发现警方已经追赶上来,就急忙以问答的形式,自编自写了许多张所谓的调查笔录,要求船员签字。(字版)上面写道:“问:各位船员,因承租方违约,现在我要解除合同,把船开回去你们有没有意见?答:没有。问:“有没有限制你们的自由,伤害你们?答:没有”。此外陈国新还自编了许多证明:主要内容是:“因对方违约,浠水0358号船主收回船舶,不巧我正在船上,只好随船上来,船上的人对我很友好,没有限制我的自由,也无伤害,他们也给了我们回家的路费”。(字版)

  正文 然而实际上,据警方了解,陈某尽管给了6名船员一些钱,但他们被解救以前的三十多个小时内,一直在陈某等人的监视下。而事后,陈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他自己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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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他们浠水那个地方很多是这个问题,都用这种方法把船弄回来就算了。用这种办法节省了很多很多问题,不需要打官司。

  正文 目前,南京市检察院已经以非法拘禁罪对陈某等人进行批捕。

  主持人:我觉得陈某挺有意思的,从前面了解到他本身也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所以我觉得他可能也知道采用这样的方式有可能在某些地方做法上欠妥,所以他就想了一些手段来掩盖自己的所作所为,写了这样的证明之后,您觉得从法律上能够免除他的责任吗?

  嘉 宾:看写这个东西的法律效果怎么样?如果写的内容和事实一致,有证据,有事实来证明和佐证,证明它可以成立,当然可以成为证据。如果事实根本不符,事实和不能证明,也不能用其它证据佐证,写这个也没有意义。

  主持人:对于陈某的所作所为,在船上这么长的时间之内,到底法律上对他这种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嘉 宾 应该讲陈某使用了一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来强行解除这个合同,我们看人身自由怎么看,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并且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的人身自由。本案当中,船其实并不大,可能只有若干个房间,一个休息室,驾驶舱,还有船甲板,但在这个范围之内人是可以自由行动的,甚至人可以离船,因为游泳好的人可以跳船游泳走。在这点讲,他把他禁锢在休息室不许动,不许他们随意的走动,不许他们离开,当然更不允许他们离船,这本身是对自由的一种剥夺。已经符合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的犯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主持人:我们前面也了解到,陈先生还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本身还是法学硕士,他显然知道采用这样的方法,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但是他就说我们这个地方大家都这样做,解决不了就把船强行开走,对他这种想法,他这种认为,我们觉得我们应该怎样理解,怎样揣摩他的心思?

  嘉 宾 从表面看可能是合乎情理的,在这个得到解决这类问题使用这种方法比较普遍,但实际上从法律,从道德来讲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恶俗,它并不是一种良俗。在法律当中对于恶俗,法律是不支持的。当然,从情理上来讲,法官可能会根据整个案情适当的考虑说这样一种情况是不是事出有因的,看看债务人,也就是违约的问题,承租人是不是有明显的恶意,本案当中确实是有的。但是合同当中的权利要从法律的权利的地位来讲,低于了人身权利,不能通过侵害人身权利的方法来保护财产权。我们讲是触犯法律,所以在这里法律不可能支持他。

  结束语 情理再大,也大不过法理。一旦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对于这类由于违约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在稍候的节目中,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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