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租房合同有争议 演播室被暴力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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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4:11 法制播报 | ||||||||
主持人:因为工作或者生活的需要,无论出租还是承租住房和商业用房,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但是在办理这些承租合同的同时,您了解什么样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吗?有很多人有过因为不了解这些法律常识,导致了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上当受骗。这不,北京的刘春先生最近就因为遇到这样的事情而烦透了心。 刘春(化名):300多个工人就冲进我们这个办公室里面,把我们的东西,玻璃砸坏,
解说:那么这一伙人到底是什么人呢?又是谁派他们来的呢?他们与刘春有着什么不可调解的矛盾呢?当事人刘春(化名)告诉了我们当天事情发生的经过。 刘春(化名):对方就带了300多个民工,在凌晨一点多钟的时候,就赶到这个地方,把我们包围起来,将我们四个正在值班睡觉的员工,把他按在地上。告诉他们不准对外联络,不准报警。 现场目击者:把我们看起来,不让我们动,我们讲打110,那也不许我们打。 记者:当时他们都不准你们报警,是吗? 现场目击者:不许我们报警,就看起来,两个人架着我一个人,把我看起来,不许我们动。 解说:刘春告诉我们,这一切事情的缘由都是由眼前这片拆迁的办公场地引起的。这场地原来一直属于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长期使用,后来闲置起来。恰巧刘春正在寻找办公场地,经过考察,刘春觉得该房无论是面积还是高度,都很适合长期办公。 刘春(化名):我觉得适合做演播室,然后我们就跟对方商谈,我们要长期租用这个地方。对方车队的队长叫刘京仁他本人同意,说这个地方我们车队也不用他,你就长期使用吧,所以我们就跟他签订了一个合同。 解说:就这样,双方几番商谈过后,2003年2月,刘春(化名)作为北京清北环球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的法人代表与石油大学车队的车队队长刘京仁签订了租房合同书。刘春原以为这下可以安心办公了,没料到好景不长,今年8月31日,刘京仁突然给他打来了一个电话。 刘春:他们打电话告诉我,说这个地方石油大学已经把它卖掉了,卖给了一个石油规划研究院啦,所以这样的话就让我们搬走。搬走的话我们就说呢,我们当时跟你签订的合同是一个长期使用的合同,我们才敢投资来做演播室使用。 解说:由于当初以为是长期使用,做的又是演播室,所以刘春一开始便在房屋的装修上和设备器材上投入很多,而且他的一些项目也正在运作之中,现在突然车队提出让他搬迁,他表示坚决不同意。 刘春:你通知我们马上就搬走的话,一是我们节目中断了,正在做的节目中断了,怎么办,再说了,我们的投资谁来承担这个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怎么办呢?对方的话,就是表示对这件事情说,不管你,你爱怎么办怎么办?条件就是你要搬走。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我给他打招呼了,8月份,2004年8月29日,就给他打招呼,电话通知他,他在深圳,他跟我说他在深圳,那阵当时我们领导通知我,9月5号之前你要把这房子拆出来,要把这房子的人,不管谁住在这儿的,是你们住着的,你们都要腾出来。 解说:与此同时,刘春还认为双方签署了租房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办事。对于刘春的说法,石油大学车队的队长刘京仁表示反对,他告诉我们,这份合同是有争议的,他认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因为咱们也不是知识分子,咱就是一般的工人老粗,他写完这个以后,就让我们给他签一个字。 记者:就是说那个字也是你签的,是吧? 刘京仁:对。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我不可能,我代表不了学校,因为这个产权是学校的,我只是代这个房子,当时这个归我管,我就签了,你租用,别的效力我不认为它有效力。 解说:然而刘京仁的说法遭到了刘春的强烈质疑。 刘春:我们在租赁这个房子的时候,我们问他,你作为一个车队,你有没有这样一个权利和资格,把这个房子租给我们使用,他说这个房子放在这闲置着也是闲置着,我们当然有权利把它进行出租给你,我们也请示过石油大学的领导,现在这个房子就租赁给你。 解说:然而刘京仁签订这份合同时的想法却要单纯多了。他没有想到他的简单的想法却给自己后来惹了这么多的麻烦。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咱们当时掌握的心理就是说,签了这个上面写的这个房子租出去多少钱,咱们我作为车队领导,不是暗箱操作,这上面每月有多少钱,让大伙都知道这个钱,不是我一个人的,假如说在外面租一万块钱,回来说五千块钱,咱就拿协议当那个,给大伙公开。 解说:我们看到双方在合同的赔偿一项上是这样约定的“遇有国家拆迁影响乙方使用权益,国家对房屋拥护的拆迁补偿费用归乙方”。而对于这条,车队队长刘京仁说出了当初的想法。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咱就有这么一个心理,咱就明白这个,肯定这个房产是我的,他得赔我,你到时候损失不可能给你啊,这么一个理,我想签上也没有什么,他非要我签,都是朋友,不碍事,不碍事。 刘春:我们希望对方对我们做出这种行为要做出一个道歉,同时他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个事实的评价,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地区对承租人的补偿的这样一个规定,给我们一个适合的,适当的,我们认为是一个中间的标准我们都可以。 主持人:两个人为这份合同闹的不可开交。刘春坚持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这份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办事;而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刘京仁则认为,当初之所以签订这份合同,是觉得彼此是朋友,而且自己在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地约定合同的终止日期,也没有石油大学的签章,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这份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在下面的看法节目中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解释。 看法 主持人:当初因为是朋友,大家相互信任,所以刘春和刘京仁签署的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时,合同上既没有规定合同终止的具体期限,也没有涉及到违约方面的规定。现如今,原本是朋友的双方为这份有争议的合同闹起了纠纷,最终导致了暴力搬迁的结果。 租赁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解说:刘春与刘京仁原本关系不错,如今两人相见,却象仇人一样分外眼红。一提起那份合同,两人都有话要说。 中国石油大学车队队长 刘京仁:跟他就写了这么一个协议,他协议是他写的,我说这也是不平等的,我说你这样写不行,他说你签上没事。咱当时也没过分地考虑,咱就考虑两家关系,这有房,你要用,给你用,你就用,就这样,给他用了,别的没什么法律效力,我认为。 刘春(化名):我说我们要做电视的投资,我把这个问题写在合同里,我要做摄影棚,他说好,你就写在合同里,你就可以无限期的使用,不固定期限,你什么时候赶到地震,赶到国家要盖机场,赶着要拆迁,那他拆迁人给你补偿,你就用就是了。对方做了承诺,我们把它写在合同里,所以说我们才敢使用这个地方。 解说:刘京仁还认为,这份合同虽然是以石油大学车队的名义签署的,但是只有他个人的亲笔签字,没有盖石油大学的章,作为他而言,也没有权利代表石油大学,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我们的专家和律师是怎么看待这份合同呢? 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军:这份合同它从形式上看不是很完备,因为如果从两个单位的角度来讲,就是说它是不是应该有签章行为,而且石油大学车队从法律上来讲,它未必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这样一个民事权利义务的一个主体,它通俗讲,它不是一个法人实体。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文学国:石油大学车队是没有签约权的,因为它是石油大学下面的一个机构,一个部门,它没有签约的权利。 主持人:专家提出,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不是一个很标准和规范的合同样本。专家和律师都一致认为这份合同的主体不对,那么这份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合同存争议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说:据专家介绍,就这个合同而言,他们是一种出租,承租关系,出租方作为石油大学车队,他出租的房屋实际上是代表了石油大学的。 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军:有将近两年的时间,双方一直在履行这份合同,就可以看出来,这个合同是可以视为石油大学经过授权后,石油大学车队的一种出租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一种追认,或者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解说:此外,专家还指出这份合同对于终止的时间和违约后如何处理也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在合同的第五条笼统的写着:“合同终止日期为:遇有国家拆迁或雷电等自然因素”刘春是否能够得到像合同所约定的国家赔偿呢?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文学国:它合同由于本身合同内容不完备,所有有关责任的条款基本上是没有的,是个漏洞,所以这个方面就是对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就找不到合同上的依据,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合同它虽然有效,那么它合同条款里讲的就是因为政府或者国家拆迁,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给受损害的一方适当的补偿,从这一点来看,他这次拆迁它也不是政府拆迁,它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转让之后,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这跟合同本身的内容也不符合,所以要找赔偿依据的话也很难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的。第三点就是如果是在强制拆迁过程当中,对方出租人强制搬迁了承租人有段的财产,这造成的损失这个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 主持人:由于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没有谨慎处理,马马虎虎笼统地签定了一份有争议的合同,以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差异很大,朋友也变成了仇人。我们给电视机前的朋友提个醒,以后大家再遇上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先咨询清楚相关法规,然后对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写的详尽些,清楚些。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