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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遭逼供跳楼身残 弟弟奔走7年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53 巷报

  10月6日,当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对白河森林公安局原刑警大队正、副大队长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时,被害人刘凤启并没有亲自在法庭上聆听到审判长宣判的声音,他仍在北京为法律的公正而奔走。历经法院的4次审判,三级检察院抗诉,白河森林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广杰和副大队长金哲松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他们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嫌犯遭刑讯逼供跳楼身残

  1996年6月19日,被害人刘凤启因涉嫌强奸杀人被白河森林公安局抓获,接下来十几天的经历令刘凤启刻骨铭心。7年的抗争,使刘凤启对那十几天犹如噩梦般的往事不愿提及一个字。

  当时,杨广杰和金哲松正任白河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正、副大队长。据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刘凤启被抓获归案后的十多天时间里,他们安排刑警大队刑警,分组排班昼夜对刘凤启进行轮流审讯,还安排参加审讯的各组刑警不让刘凤启睡觉,并采用“靠”的方法,保证每个班都让刘凤启清醒等手段进行审讯,杨广杰和金哲松二人还分别带队参加了主审。

  是什么原因促使刘凤启从刑警大队二楼提审室一跃而下?除了刘凤启没有人可以说清楚。今天只有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可以找寻到当年的痕迹,由于采用以上方法进行审讯,致使刘凤启双大腿及足部瘀血、肿胀、表皮溃烂等严重损裂伤合并感染,至今刘凤启双腿仍留有151.75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在杨广杰带领的一组刑警审讯一夜后的次日清晨,刘凤启手腿带着械具从距地面4.8米的二楼提审室窗户跳下,这一跳使刘凤启终生伤残,司法鉴定的结论是,第二腰椎压缩骨折,合并双下肢截瘫,双踝关节屈位畸形。

  上访引起检察机关介入

  在当年法院宣判刘凤启有期徒刑8年时,他的弟弟刘凤岩才在法庭上见到了哥哥的惨状,但那时刘凤岩并不知晓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哥哥的伤残。刘凤岩想,按哥哥的伤残情形,判刑后即可获保外就医,事违人愿,获刑后刘凤启即被送入敦化监狱服刑。在刘凤启服刑半年后,由刑满释放人员传信,刘凤岩获知了哥哥伤残的详细情况。

  从得知哥哥刘凤启因刑讯逼供而跳楼伤残详情的那一刻起,刘凤岩便开始了频繁的书信举报。“寄出的材料‘不计其数’”。刘凤岩介绍,那些举报材料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今年11月22日,刘凤岩接受记者采访时,连他自己也不知道寄出的举报材料究竟引起了哪个部门的关注。但他肯定地说,1999年春天,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法纪处终于介入这起“刑讯逼供案”的调查,检察院的那次调查历时3个月的时间,也正是这次调查,让检察官们获得了确凿证据,证明参与对刘凤启审讯的刑警在审讯过程中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

  三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刑讯逼供刑警无罪

  1999年秋,白河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广杰、副大队长金哲松等共4名参与审讯的刑警被取保候审1年,在取保候审1年届满之时,2000年秋,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杨广杰、金哲松等涉嫌刑讯逼供罪,第一次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这起公诉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杨广杰、金哲松等无罪,理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就这起案件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抗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抗诉,但这个抗诉并没有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延边州中级法院分院维持原判,仍认为杨广杰、金哲松等无罪。

  这样,这起官司自安图县二道镇,经延吉市便打到了省会长春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林检处处长宋玉民说,省检察院支持了下级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并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3年下半年,这起经三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卷宗终于摆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的案头。

  抗诉期间涉案刑警升职

  在三级检察院抗诉期间,为维护刘凤启的合法权益,他的弟弟刘凤岩曾数十次从安图县二道镇到长春市,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哥哥的遭遇。刘凤岩说,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树林就这起刑讯逼供案曾接待过他。2003年,服满8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刘凤启,拖着伤残的身体也即刻踏上了维权的征途。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在三级检察院抗诉期间,时任白河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杨广杰竟获升职,官至该公安局局长助理。11月22日,该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位刑警告诉记者,2000年,杨广杰升任该公安局局长助理,2003年才从这个职位上下来,现在他没有任何职务了,和金哲松一样都在呆着。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1996年6月下旬刘凤启遭到刑讯逼供时,时任白河森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丛民也已升迁,现任延边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逼供主谋为公安局副局长?

  2003年下半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就这起刑讯逼供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这起抗诉案件,法院和检察院的分歧主要是公安刑警到底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原审法院认为,公安刑警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而检察院则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2004年初,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发回重审。

  转了一大圈,这起刑讯逼供案又回到了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04年5月20日,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再一次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杨广杰、金哲松当时身为公安局刑警大队正、副大队长,安排刑警大队刑警审讯嫌疑人刘凤启达十多天,应承担组织领导责任,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惩处。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刑讯逼供案,在这次审理中,新出现的一个名字令人们的耳膜鼓鼓作响,这个人就是原白河森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丛民,现在,他已经升迁为延边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庭审中,杨广杰辩称:轮流审讯刘凤启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丛民组织刑警大队召开会议安排布置的,他在北京学习返回公安局后,审讯刘凤启的工作已经开展了三四天,他没有安排布置参审刑警对刘凤启的审讯工作,杨广杰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组织领导责任。杨广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审讯刘凤启的工作负责人为原公安局副局长丛民,杨广杰没有组织领导审讯刘凤启的事实条件。

  金哲松也辩称:他不是刘凤启审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者,组织和领导者是公安局当时的副局长丛民,并且他没有实施对刘凤启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检察院抗诉法院一审判决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查明,终于还原了事件真相:被告人杨广杰、金哲松在担任刑警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期间,按照公安局主管领导的布置,安排刑警大队刑警分组昼夜轮流审讯在押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刘凤启……

  2004年10月6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广杰、金哲松犯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广杰、金哲松当时身为刑警大队正、副大队长,安排刑警大队刑警连续不断轮番审讯刘凤启十余天,致使刘凤启跳楼造成伤残的后果,应承担组织领导责任,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这意味着法院承认杨广杰、金哲松安排刑警分组昼夜轮流审讯刘凤启,是按照公安局主管领导的布置进行的,但法院不认为这名公安局的主管领导应承担相应的组织领导责任。

  面对这样的一审结果,刘凤启的心情非常复杂,他一方面因为法院对刑讯逼供的刑警大队长作出定罪量刑而欣慰;另一方面,他拒绝向记者透露案件的细节,如果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他担心媒体报道会对他向公安机关索赔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记者获悉被告人杨广杰、金哲松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已经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进行抗诉,理由是:“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据了解,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将于近期对这起刑警刑讯逼供案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 邓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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