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播报》5月2日特别节目--旅游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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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15:28 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播出特别节目《旅游陷阱》,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五一长假,五一黄金周,对于旅行社来说更是"黄金周",一个五一、一个十一,就能决定一个旅行社一年的效益,因为这两个节不但放假的时间长而且最适于旅游,像现在春暖花开的,看着大好春光就有一种到大自然中时候痛痛快快轻松一下的冲动。不过在家千般好,出门一时难,在旅游的过程中,会发生不少麻烦事。而且现在很多人都选择把
配音:今年已经70多岁的曹三聘先生是中国石化北京分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闲来无事时,曹先生喜欢去单位老年活动站聊聊天。今年4月,曹先生在老年活动站发出了去武当山旅游的号召。 当事人 曹三聘:这个景点我从小就知道,非常想去,这以后八几年我去过一次,但是那次下雨了,没看清楚,所以我非常很想武当山。 配音: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圣地。武当主峰天柱峰风光旖旎,气势宏伟,被世人赞为"万山来朝"。 当事人 曹三聘:它那个主峰是很高的,周围的几个峰都朝着它,往它歪。朝拜它那个,这也是全国所有旅游景点没有的,第二,它那个几个旅游景点非常精彩,非常漂亮。它主峰上头一个金殿,这是跟咱们北京的明成祖,修北京的时候,修了北京的故宫,修完故宫之后,是他这套人马,然后搞到武当山。 配音:曹先生的倡议得到了老年朋友们的积极响应。大伙还专门召开了几次讨论会。在确定有10人参加这次武当山之旅之后。曹先生便开始与旅行社进行联系。不久,他们选定了位于北京崇文区的华堂旅行社。经过协商,他们10人分别与华堂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团费约定为每人1950元。 当事人 曹三聘:中午十二点签的合同,我们是十个人,去这个武当山,还有三峡,整个这一条线,签了这个合同,因为我们已经都说好了,当场钱我们都交了。 配音:合同是在老年活动站外面签订的。华堂旅行社工作人员王晶莹代表旅行社在合同上签了字。一想到过几天就可以圆了自己的心愿,曹先生感到非常的高兴。可是不幸却降临到了曹先生身上。 当事人 曹三聘:合同签完从12点到下午4点我就病了,突发……就去了北医三院,当时马上一做心电图,就很清楚,马上就讲,不行,你不能走了,房颤,房破,早波,主要是房颤,就是心率失常,房颤,马上住院抢救。 主持人:谁也没想在这个时候生病,这也不是曹先生能控制的。而曹先生告诉我们的记者,他为自己不能去武当山感到非常的遗憾。他通过电话向某旅行社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王晶莹表示没有太大关系,并告诉曹先生,他所交纳的旅行团费要在此次旅行结束后才能退还。然而后来的事情却没像王晶莹说得那么轻巧。 当事人 曹三聘:29号回来,从30号开始我就打电话,找这个旅行社,我说现在他们回来了,他们旅行也完了,那我们两个人的钱你该退了,是不是?得结算了,我们两个没去啊!这怎么找找不着这个人,说王晶莹不在,打一次电话王晶莹不在,不在,后来我说王晶莹哪里去了,后来才有人告诉我说,说王晶莹不在我们旅行社了。 配音:这一结果让曹先生感到很意外,他应该找谁来退还自己的钱呢?在曹先生与华堂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当中还有一个名叫迟建辉的签名。据了解,迟建辉是华堂旅行社的负责人。 当事人 曹三聘:那我就找迟建辉吧,找迟建辉,找他,老找不着他,找着他了,我就讲这个事,你得给我算账啊,你得退我钱啊,是不是啊,这个事结束了,他们旅游的人都回来了,告一段落了,他们的合同都执行完了,你该退我钱了,他接过来,拖着,说行,就是没有消息。你找也找不着人。 记者:您当时知道曹先生一直都在打电话找您吗? 北京华堂旅行社经理 迟建辉:不知道,知道我早就给他解决了。 配音:我们的记者曾经两次到位于崇文区西大街2号崇文饭店附楼202室北京华堂旅行社都没有见到迟经理。据曹先生介绍,迟经理相当的忙,想找到他退还自己的3900元团费并不容易。2004年6月6日,在曹先生每天的电话催促下,迟建辉来到了曹先生家里。 当事人 曹三聘:他们来两个人,还有一个姓黄的,迟建辉和那个姓黄的一块来了,好像他们来了之后呢,等于是了解情况的。 配音:事情都发生了一个多月了才来了解情况,这让曹先生感到非常的气愤。好在情况了解清楚之后,迟经理承诺曹先生在十天内退钱。 当事人 曹三聘:他说10天,6月6号,到10天,6月16号,但是一直到了24号这一天来了,打了不知道多少次电话,这天什么时候来的,10点50分,夜里10点50分这个姓黄的来了,你想想看,都睡觉了。 配音:原本以为旅行社是退钱来了,没想到黄先生却和曹先生算起了帐。 当事人 曹三聘:他说我今天送钱来了,扣第一笔钱20%,这就是780块钱,第二笔你们的八个人去了,是吧,他是个八个人的团,原来是十个人的团,现在成了八个人团了,每个人再加30,三八二百四,两个加起来要扣1020元,他说我们经理就是这么定的,就是这么扣,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就是这样的。 配音:曹先生和老伴两人一共交纳了3900元团费,现在旅行社竟然要扣掉1020元,曹先生觉得很不公平,他没有同意黄先生的意见,双方因此不欢而散。第二天中午,曹先生又给迟经理打去了电话。 当事人 曹三聘:他说怎么回事,我就讲了这个事,我说太没道理,我同意扣10%,你扣20%,另外再扣这240块钱,八个人去了,我没去你为什么扣我们钱呢,没道理,他说这样子吧,三天后答复你。 配音:在离开曹先生家的时候,我们的记者在曹先生家的日历上看到了这样的记载。而记载的内容全都是老俩口与旅行社交涉的电话记录。 4月30号给他们打电话,说五一以后,过了节再说。 5月8号,电话说一两天来算账。 5月10号说两天来。 5月12号说一天两天,就没信。 5月14号又来电话,他又推了,上午迟经理打电话,说下午让黄联系,但是就没有。 5月20号我们回电话,为什么至今就没有来电话,并要求明日上午或者下午来算,也没信,也没有音了。 5月22号打电话,金小姐接,并传达给迟经理,至今无信。 5月23号又一次打电话,要求给准信,后黄来电话,说周四周五来。 5月28号没有来电话。 6月3号让黄给个准信,你到底什么时候来,是你们来,还是我们去,之后来电话说,明天晚上七八点钟来。 6月4号下午四点半左右来电话,又说不来了,来不了,改为本周日下午与黄一起来。 …… 7月9号去北京消费者协会投诉。 主持人:日历上字字辛酸,70多岁的老人这样一趟一趟地问,一趟一趟地跑,谁能忍心啊?而日历上所记载的电话纪录仅仅只是一部分。我们粗略的计算了一下,老俩口大约纪录了近40次。曹先生的老伴告诉记者,事实上他们几乎天天都与旅行社通过电话,但是即使是这样,事情仍然没有解决。无奈之下,在2004年7月9日,曹先生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当事人 曹三聘:7月9号我去了消协,找不着他(迟建辉)了,以后他大概知道,他因为知道他那个电话显示,我一打我这个电话没人接,你看,我这个电话就是一打去都没人接,好长时间,要不就是不在,迟经理不在,你找不着他。就这么拖着,没办法,你说怎么办呢,你说跑去了,他没在,你怎么处理啊,所以这样子呢,我找到了消协。 配音: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此次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曹先生与华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当中有一项条款约定,因甲方,也就是曹先生自身原因,不能如约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扣除20%的费用。虽然曹先生表示,自己在退团之前与旅行社工作人员王晶莹达成了扣除10%团费的口头约定,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曹先生说法。在消协的调解下,北京华堂旅行社最终在2004年8月23日退还给了曹先生3120元。 当事人 曹三聘:8月23号扣了20%,780块钱,退了我们3120元。 记者:还是扣了你们每个人20%? 当事人 曹三聘:对,扣我们两个,扣20%,就扣了780,我们一个人不是1950吗,两个人嘛,所以扣了780,这是指两个人。 配音:虽然说钱退回来了,但是曹先生觉得华堂旅行社依据合同扣除自己20%的费用并不公平。曹先生认为,自己及时通知了旅行社,并且其违约行为并未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因此旅行社不应当扣除自己20%的费用。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与宣传部主任 龙志兵:事先那个消费者在签这个合同的时候,他并不知道这个合同条款不公平,或者有什么陷阱,那么在发生争议以后,他要再去找旅行社进行交涉,那么旅行社往往以这个合同为借口,或者逃避借口,或者说根本就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配音:据北京市消协的龙主任介绍,事实上,北京市消协从2002开始就一直非常关注旅游投诉。在进行了多次市场调查之后,2004年9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北京9家旅游社存在的11项"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华堂旅行社。 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与宣传部主任 龙志兵:我们为什么要对旅游合同要进行点评呢,因为旅游合同中发生的很多纠纷,都是由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引起的,那么我们针对这一种情况,做了一个调查,做了一个点评,在点评那个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条款存在着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侵害。 主持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国内旅游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规范的格式合同,是出现霸王条款的必然。因为,目前开展国内游的旅行社,都是使用自己内部制订的所谓的格式合同。据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首次就旅游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对9家旅行社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对于消协的点评意见,各有关单位的反映不一。 配音: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多次参与消费者协会点评活动的研究与讨论工作。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 邱宝昌:我们判断的标准,就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以及有关的现行的有关规定,那就是说你单方提供的这种格式合同,里面的一些条款,是否违反了我们过程的现行法律法规,是不是加重了对方责任,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就给他点评出来,我们就认为这种合同的条款,应当是不公平的,是无效的。 配音:据邱律师介绍,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而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作为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自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就在北京市消协此次点评旅行社"霸王条款"之后不久,就有一些旅行社开始面对媒体公开表示,消协的点评是片面的,并不客观。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与宣传部主任 龙志兵:当然旅行社,尤其是被点到的这些旅行社,就对这个也有一点的想法和看法,那么他的想法和看法呢,一个是说他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对那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不是很了解,所以呢他就认为,别人这么做,我也这么做,为什么我就要受到这种指责呢,这是一种态度。 配音:据北京京华时报报道,在北京市消协点评了旅行社"霸王条款"之后,被点名的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和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了自己的意见。 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可抗力和客观因素经常会需要旅行社对行程进行适当调整。例如调整景点游览顺序、调整游览时间等等,而且旅行社有调整的权利,游客也有商榷的权利。 第二、之所以出现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在支付违约金上的数额标准差别,是因为旅行社在出发前事先要订房订车订机票、给当地接社者预付部分团费。如果游客临时退团,其中部分费用旅行社无法收回,即旅行社要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收取30%损失费。而旅行社临时退团,游客本身没有收不回来的费用,并可得到10%的额外赔偿。因此这之间不存在不公平。 消协点评旅行社"霸王条款"是希望通过此次点评引起全社会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关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点评后部分旅行社反映出来的意见,参与此次点评的邱宝昌律师有着自己的看法。邱律师认为,差异主要出现在对点评的理解上。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 邱宝昌:因为我们做这个点评活动不是给你做广告,我们点是给你点到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些条款,你有很多地方是合法的,那么没点评,那不是讲不全面,我们只是这项活动的宗旨就点评所谓俗称的霸王条款,不公平,不合理的,我们没有完全否定你的这个合同的整个条款,我们是点出其中的违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所谓的霸王条款。 主持人:曹先生的事情只是一个个例,实际在旅游合同中还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的霸王条款。对待这些问题,消费者往往自己个人的力量过于薄弱,没法进行反抗。这就需要消协站出来为我们说话。 而据我们了解,针对北京市消协提出的问题,旅行社绝大部分持沉默的态度,但是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旅游局,对消协的监督和建议表示认可,北京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还组织消费者、旅行社、相关组织及法律界代表对《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进行了听证,并且随后对外公布了一份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但是,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合同中霸王条款的问题。可见旅途漫漫,维权也同样路漫漫。 片子:《"千变万化"长白山之旅》 主持人:刚才说的是一个老人的事儿,下面要讲的是一些孩子们,同样在旅途中遇到了麻烦。孩子和老人,这本就是两个弱势人群,他们对于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往往有心反抗而无力,只能打落的牙往肚里吞,自个儿忍着。而带孩子们出游的林女士也因为这次旅游,丧失了孩子们对她的信任,让林女士真是有苦难言。 配音:北京的林女士今年30多岁,有一个可爱的女儿贝贝。今年暑假,林女士和几个朋友商定一起带孩子们出去旅游来奖励孩子在考试当中取得的好成绩。由于天气比较严热,家长们商定带孩子们去东北旅游。经过再三思量,他们选择了北京北汽国际旅行社的吉林、长白山、天池等旅游景点双卧六日的旅游线路。 当事人 林女士:我打电话,我打他们的电话,我咨询了一下,都比较不错,因为在去年的时候,我曾经带这五个孩子之中的两个,去过上海,就是五省市旅游,我觉得还行,挺好的,也报的北汽国旅。 配音:林女士很信任北京北汽国际旅行社。但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的旅行与上一次去上海有着天壤之别。 当事人 林女士:回来以后特窝火,原来几个孩子对我都挺尊重的,挺好的,这次特别生气,跟他们家人说,我以后再也不跟谁谁谁出去了。 配音:旅途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林女士为什么会感到如此气愤呢?事情我们还得从头给您说起。 当事人 林女士:我那个报的应该是8月12号,他那个合同上是7点48分由北京站发车到吉林,可是呢到8月12号这天中午一点多钟,他们旅行社,就是北汽国旅给我来一个电话。 变化一 提前行动 当事人 林女士:就是说车次有改变,说改到五点四十分L3次客车到。 配音:林女士一个人带着亲朋好友5个孩子去东北旅游,旅途对林女士来说一开始就注定艰难。时间的临时变动又打乱了林女士所有的安排。接到通知后,林女士马上与家长们进行了联系,大伙匆忙将孩子送到了北京火车站。 当事人 林女士:他是四点钟集合,我到北京站的时候是,差一刻钟四点,他当时通知我,是找一个看一个紫色旅行旗,有一个叫刘娜小姐的全陪,举着一个紫色旅行旗,上面写着叫世纪之旅,让我找她。我到车站以后,是差一刻钟是四点,我到处找,就没找着,我特别着急。 配音:找遍了整个北京站都没有发现世纪之旅旅行团,林女士急忙打电话与旅行社进行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车次就是五点四十分发车的L3次快速空调车,工作人员还让林女士耐心的在车站等候,并注意紫色旅行旗。 当事人 林女士:四点多钟的时候,有一个小女孩,她举的是一个紫色的旗子倒是,写的是华夏之旅,不是世纪之旅,所以我认为是,因为我是世纪之旅,她是华夏之旅。 变化二 世纪之旅变华夏之旅 当事人 林女士:我没理她那茬,她就叫,就是叫我名字,后来我听着叫名字我就过去了。 变化三 空调快速列车变临时慢车 配音:举旗的女孩就是林女士要找的导游刘娜。可没想到见面之后,导游刘娜告诉林女士第一件事就是L3只是临时列车,并且还不是事前约定的空调快速车。虽然心里不痛快,林女士还是按照导游的要求上了车。 当事人 林女士:既然旅游,咱们别不痛快,说次点就次点吧,我们就勉强上车了,上车以后呢,就甭提说的那个,她原先答应我,因为我是六个人,五个孩子六个人,我一个是卧铺厢,我便于照顾这几个孩子。到那儿就根本就实现不了。 配音:导游刘小姐最终没能将林女士一行六人安排在同一车箱。就这样,林女士在二节车箱内忙碌了一晚上。更令林女士没有想到的是,L3次列车的终点站并非事先约定的吉林省吉林市。 当事人 林女士:第二天的九点多钟到站了,到什么站呢,长春站。 变化四 吉林变长春 当事人 林女士:跟吉林还有一大截,后来我们下车才知道到长春。 变化五 放弃游览松花湖 配音:原本约定是的早上七点四十分到达吉林市,然后乘车游览国家4A级松花湖风景区,可没想到列车是九点多钟才到达长春。在中午时分到达吉林市后,导游刘娜便宣布放弃游览松花湖。 主持人: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林女士感到很无奈。按照她的话来说:既然来旅游了,咱们就别找不痛快,林女士选择了妥协。虽然说她对旅行社的安排有一肚子的意见,但是她还是听从了导游的安排直接去了长白山。林女士的旅程也因此继续,然而噩梦也在继续。 当事人 林女士:当时已经没辙了,你已经上了贼船了,你说你没法,只能听人家的安排了,后来我们就跟着他们走了。走到中午吃饭的时候呢,我六个人,他订的是十人一桌,我们这一团是32个人,中午吃饭的时候。 变化六 三个小孩没饭吃 当事人 林女士:因为那个桌子挺小的,他坐挤不了十个人一桌,他有的坐九个人,有三个人没饭吃,根本就坐不下了,三个人没饭吃。 配音:三个没饭吃的人都是林女士带过去旅游的孩子。最大的17岁,最小的还不到10岁。虽然林女士极力与导游进行交涉,但是并没有结果。不仅如此,舟车劳顿了整整一天不仅饭没吃上,在到达长白山后,住宿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了。 当事人 林女士:我是六个人,按道理是三个房间,到敦化的时候,他只给我两个房间的钥匙。 变化七 六个人只给了二间房 当事人 林女士:而且这两个房间有一个房间的锁是坏的,锁不上,当时安排我们住的是五楼,没有电梯,后来急的我楼上楼下就开始找这个全陪地陪。 配音:据林女士介绍,她们是晚上八点多钟到达的酒店。可直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导游才给林女士腾出了一个房间。 当事人 林女士:那间房特别脏,我把他们维修工叫来了,因为晚上要洗澡的嘛,把维修工叫来以后,光放那个水,洗澡水,放了有一个小时左右,整个都是红色的,可想而知这个有多长时间没人住过。 配音:导游安排让林女士感到特别的生气,这也打乱了他们的整个旅途生活。第二天就有二个孩子感到身体不适。此时,导游却在耳边不停的催促赶紧出发。五个孩子,二个病了,旅程变得相当艰难。几天后,导游带队去了旅途最后一站是松花湖。 当事人 林女士:到松花湖已经十一点半了,按道理来讲呢,他应该安排我们吃午饭,是吧,不知道他们什么原因,没安排。就非得让我们去游这个松花湖。 变化八 提前回京 配音:按照约定,旅行团是应该乘坐晚上七点多钟的火车回北京。可到中午一点的时候,导游又突然宣布提前回京,时间是二点半上火车。 当事人 林女士:当时我们听到这个消息以后,炸了,整团都炸了,因为这次玩的太不顺心了,整个他们人为造成的,整个都炸了,气得血压也上来了,就嚷嚷。 当事人 林女士:我们这一路太不顺了,你私自改车次,来的时候改我们就已经忍无可忍的,就勉勉强强跟着你,这一路上发生这些事,吃、喝、住都不是那么不趁人意,后来都在那儿僵持着,都不走,谁都不动。 主持人:林女士的旅行计划在导游的带领下不断的被更改,而林女士自己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这些变化提出任何意见的权利了。旅行社殚精竭虑想到的种种"创意"最终惹怒了所有旅客。大伙都强烈要求旅行社购买原定车次的车票回家。最终,该旅行社还是按照原定的计划购买了晚上七点回京的车票。回到北京之后的林女士曾多次找到该旅行社协商赔偿的事宜,林女士要求的是每人600元的赔偿,但是旅行只同意给每人250元的赔偿。该旅行社的理由是,在之前签订的合同和行程表中都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单方面改行程。我手里拿着的,就是这家旅行社的行程表。 主持人:在行程表中有这样一段话: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行程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我社在不改变服务标准,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权对行程进行调整。祝您旅途愉快! 主持人:不知道这家旅行社自己的工作人员,遇到林女士这样的旅行时是否能愉快得起来。实际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十一"前点评的9家旅游社的11项"霸王条款"当中,第一条就是大多数旅行社利用合同减免自身责任,旅行社可单方面改变行程。那么这些被点评的霸王条款究竟有哪些呢? 主持人:我们知道,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就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消费市场中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督、对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点评是进一步推动消费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主持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主持人:也就是说,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具有向大众传播媒介揭露和批评的职能。它可以是就事论事、不点名的批评,当然也可以是直呼其名、实名实事地对外公布。我手上拿着的,就是这次北京市消协点评旅行社"霸王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被点名的旅行社名单。让我们来看看。 配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旅行社"霸王条款"具体内容。 1、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利用合同减免自身责任,旅行社可单方面改行程。 2、北京春畅旅行社: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取消游团只退费不赔偿。 3、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借口及时善后处理不赔偿。 4、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借合同增加消费者义务,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违约只赔直接经济损失。 5、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 6、北京迁茂旅行社:改变出团日期退团要赔钱。 7、北京云麓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可抗力变行程费用自理。 8、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合同规定不对等权利,违约时消费者多赔20%。 9、北京华堂旅行社:模糊"必要费用"减免自身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与宣传部主任 龙志兵:虽然说我们点了九家,也点出了11条内容,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九家,因为这九家只是说,咱们众多旅行社的合同中的一个代表。 配音:据龙主任介绍,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失是一种普遍现象,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可能避免消费者受害。对消费者来讲,由于生活存在大量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法律维权也由此变得艰难。到底"霸王条款"是怎样产生的? 配音: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代理过很多消费者维权的案例。据他介绍,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是出现"霸王条款"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改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 邱宝昌: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些合同没有来得及及时地清理,或调整的话,可能就不适应于我们现在的这个市场经济旅游市场,原来的很多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矛盾的地方,所以到了必改的时候。 配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旅行社"霸王条款"的点评引起了旅游主管部门的重视。今年9月,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局组织消费者、旅行社、相关组织及法律界代表对《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进行了听证,并且随后对外公布了一份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但是,示范文本的出台真的能够解决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吗?何兵,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长期从事行政诉讼学研究。对于如何解决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他谈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示范文本,只是一个示范而已,如果你认为示范文本,确实有时显示公正的,乃至示范文本有些是违反法律的,那你可以不尊重它,它只不过是一个模范而已,你应该按照自己的形式,这是你的合同自由。 配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同样也要保护旅行社的权益。从法律上讲,旅行社没有义务一定按照示范文本与旅客签订旅游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因为政府确实没有权利代替旅游局或者旅行社和老百姓之间订立合同,他无权强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他可以制定一种所谓的示范文本,来供大家参考。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就是说,对一些霸王条款的一种否定。 主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局和工商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并没有强制性。更何况每一家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不一样,不可能制定完全一样的合同。我们的记者在制作这期节目的时候,曾经与北京多家旅行社的老总进行了交流。几乎所有的老总们都表示,他们不会照搬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自己旅行社的合同。当旅行社拿着带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时,消费者究竟应不应当签呢?消费者想要旅游的话,又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请接着收看我们下集节目。(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