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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被辞找“老东家”要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2:17 南京晨报

  案情:2003年,张静应聘进入南京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3年8月8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2004年8月2日,公司将她调到下属客服部从事前台工作。2004年9月1日,客服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越之峰通信有限公司,张静的工资改由越之峰通信有限公司发放,但越之峰通信公司未与张静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月19日,越之峰通信有限公司通知张静离职,并于当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张静被辞退后,向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
补偿金。2005年4月8日,建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大象公司支付张小姐加班工资630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通信公司支付张小姐经济补偿金2200元,并承担仲裁费。大象公司不服裁决将张小姐告到法院。

  “老东家”:我和你没关系

  作为原告的南京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褚军在庭上反复表示,自9月1日张小姐到越之峰公司工作后,对方只是为越之峰公司谋取相关利益,没有为大象公司工作,公司已与张小姐“没关系”了。他说:“我公司与越之峰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张小姐的工资发放是越之峰公司承担的,对张小姐的劳动关系的解除,越之峰公司理应承担对张小姐的经济补偿,与我公司无关。”

  你把我“转手”我就认你

  张小姐的代理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讷表示,张小姐进入越之峰公司是受大象公司指派,虽然工资在越之峰拿,但大象客服中心与越之峰公司之间的业务有交叉,越之峰公司注册后就是以大象客服中心名义做业务的。况且,张小姐的社保费用也一直是大象负责缴纳的。所以,张小姐与大象公司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老东家”逃不了干系

  建邺区法院认为,张静系南京大象通信器材公司指派到越之峰通信有限公司工作,张静与大象通信器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昨日上午,法院当庭宣判:南京大象通信器材公司一次性补发张静2004年8月、9月加班工资630元,张静与通信器材公司劳动关系于2005年1月19日终止,通信公司一次性支付张静经济补偿金2200元,仲裁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70元由通信公司承担。

  当法官宣读完判决,张静开心地笑了。但南京大象通信器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庭后向记者表示,他们不服一审判决,还要上诉。 记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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