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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妻子钻戒 商家以次充好拒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2:27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钻戒以次充好珠宝公司拒绝赔偿 当事人一纸诉状对簿公堂》,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主持人:冒用别人的户籍,有可能改变别人的一生。若是商品以次充好,结果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不过肯定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家住合肥的孙女士就买到了这么一枚以次充好的钻戒,她知道后心里真是堵得慌,本来的满心欢喜都跑得无踪无影了。

  配音:2003年元月28号,合肥市民孙燕在合肥市某珠宝公司购买了一枚宝石钻戒,价格为22800,随钻戒附有国家认证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出具的《钻戒鉴定证书》,上面标明钻戒的净度是vs级。

  孙燕:是我老公送我的生日礼物,然后就一起去看了。

  记者:当时你买钻戒的时候,你对钻戒的了解有多少?

  孙燕:一点都不懂。

  配音:由于对宝石钻戒知识知之甚少,加上这家珠宝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孙燕购买的时候并没有想的太多,她也不知道vs级到底是什么意思,然而,两个月后,在和朋友的一次交谈中,她对钻戒的净度产生了怀疑。

  当事人 孙燕:后来带了一段时间,朋友们说 你这个(钻戒)好像光泽度不是太好,讲你最好去鉴定一下。

  配音:就这样,孙燕将这枚钻戒送到了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了鉴定,然而,鉴定的结果让孙燕大吃一惊。

  当事人 孙燕:当时我买这枚戒指,商家出的证书是VS级,VS级到P级这个级别差两三个档。

  配音:那么,钻戒的净度是vs级和p级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级珠宝质检师 戴慧:VS级的瑕疵要在10倍放大镜下比较难看到,就从我们专业角度(来说)VS级是这么定义的,P级就是说 在灯光下肉眼就可以看出,不要放大镜。

  配音:据记者了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于1997年5月1号实施的钻石分级标准,钻石净度分级为:第一级镜下无瑕级lc,第二级极微瑕级vvs,第三级微瑕级vs,第四级瑕疵级si,第五级重瑕疵级p级。可想而知当时孙燕得知自己所买钻戒的级别是P级时的心情。

  孙燕:上当受骗,就这种感觉,很生气。直接去找珠宝公司。

  配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配音:明明当初标明是vs级、三级微瑕,而检测的结果却是p级、重瑕疵级,孙燕很不满意,为此,她找到了珠宝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退赔,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当事人 孙燕:就不愿意赔偿,他说 我们退都可以,或者你在我们家重新选一枚戒指 给你打折,打的折扣多一点,我没同意。

  配音:2003年12月,孙燕一纸诉状将珠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珠宝公司双倍返还货款45600元。诉讼中,孙燕提供的证据有,购买钻戒收据一份,用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钻戒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所购钻石的等级不是微瑕级vs级而是重瑕疵级p级。

  原告代理人 龚存亮:作为代理人,我的观点是 P级和VS级的差别非常大,VS级属于轻度瑕疵,必须要借助10倍以上的放大镜才能看到它的瑕疵,而P级就是我们普通人用肉眼就可以看得到。

  电话采访被告代理人 :如果消费者认为这个商品有质量瑕疵,她应该证明我们的销售人员或者我们的商家,是在这个瑕疵 早就知道有这个瑕疵,而且隐瞒了这个瑕疵向她销售了这个商品。

  配音:珠宝公司认为,这枚钻戒是经国家认证北大宝石钻戒中心鉴定并确认为微瑕级vs级,珠宝公司只能根据鉴定证书确定的售价出售,因此,珠宝公司并没有欺诈的行为。珠宝公司还认为,孙燕送检的宝石钻戒并不能说明就是他们出售的那枚,因此,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净度为p级也就是的重瑕疵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使用及认定。

  原告代理人 龚存亮:我只要把在你这儿买的购物发票加上购物商品对应上,我就完成(举证)义务了,现在你什么义务,你就必须拿证据证明,我这个购物发票和这个货没有任何相关关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殷超奇:这两份(鉴定)证书从形式上看,都是具有知信度,权威的部门做出来的。

  配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宝公司说孙燕送检的钻戒不是他们出售的钻戒,珠宝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珠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确认。同时法院认为,珠宝公司和孙燕提供的两份证据证明力相当,由于珠宝公司并没有举出证明力明显大于孙燕送检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殷超奇:原告的诉讼请求即退还所购戒指的货款,并加赔1倍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配音:2003年12月30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孙燕将所购钻戒退还给珠宝公司,珠宝公司偿付孙燕价款损失45600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殷超奇:钻戒的价值是两万多元,赔偿的数额也就是就在退还钻戒货款的基础上,再赔偿消费者两万多元的损失。

  配音:判决下达后,珠宝公司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宝公司应当知道其出售给孙燕的钻戒净度没有达到vs级,却将钻戒标明vs级予以出售,诱使孙燕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珠宝公司有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主文表述不当。2004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一、驳回珠宝公司的上诉;二、变更一审判决为:孙燕将所购钻戒退还给珠宝公司,珠宝公司返还孙燕价款22800元,赔偿孙燕损失22800元。

  主持人: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听到这样的广告词,几乎所有女人都会心动。但要是买钻戒买到了次品,那恐怕所有的女人都要勃然大怒了。合肥的孙女士也不例外,不过她还很有理智,保留了购买收据,这成为她起诉珠宝公司的有力证据。最终,她成功地运用《消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此我们也提醒电视机前的各位消费者,买东西尤其是贵重物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发票,以备将来不时之需。(编导:牛可心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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