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突袭祥龙小区续:自行车被抢 失主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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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5:00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罗杰 段国栋)晨报6月3日3版报道了呼市西龙王庙村祥龙小区遭歹徒抢劫,抢走10辆电动自行车和10辆自行车。6月6日记者了解到,此案仍在侦查当中。20位失主丢了代步工具,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失主们十分苦恼。 ★失主:谁来赔偿我们的损失
祥龙小区被抢一事发生后,给小区居民造成了很大的恐慌,遭遇此事的居民深感不安。“发生这样的事,物业办公室应出面安抚一下失主,对此事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失主李女士如是说。失主程先生说:“我们每月按时交物业管理费,存车交存车费,我们交了费,有权要求赔偿。自行车管理员被挟持,自行车遭抢,那是迫于无奈,我们能够理解也很同情看车人,让看车人赔偿损失,我们于心不忍,没有人出来承担我们的损失,我们又不甘心,我们该怎么办?” ★看车人:希望尽快结案 据祥龙小区车棚管理员李女士讲,她与丈夫是西龙王庙村的村民,她丈夫身有残疾,村里为了照顾他们,给夫妻俩找了这样一份工作。每月由村里支付他们150元工资,由于工资太少,维持不了生活,村委会答应将存车的收入都归夫妻俩所有,每月电动车收费6元,自行车收费3元。“我们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上仅有的600元钱也被歹徒抢走,如果是因为我们看管不牢丢了车子,我们理应赔偿。所幸,歹徒没有伤害我们,否则,又由谁为我们的性命负责?我希望尽快结案,解决此事。” ★物业办公室:积极配合解决 据祥龙小区物业办公室王主任讲,祥龙小区物业办公室是西龙王庙村委会下设的一个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祥龙小区的日常管理事务。事发后,物业办公室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现已将失主的车子一一作了详细登记,并作了安抚工作。个别失主因工作忙,未能见上面。赔偿问题,他做不了主,需向村委会请示后协商处理。“叫谁赔现在还不能确定,需咨询法律部门。”王主任希望尽快结案,给失主一个满意答复。 ★律师:物业、看车人均有责任 当日下午,记者就祥龙小区遭抢劫一事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说:“此案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刑事角度看,车子被抢且数量和价值较大,从情节方面也是恶劣的,涉嫌抢劫罪,且是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目前此案正由公安机关侦查当中,根据‘先刑后民’即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此案侦破后,失主可以在法院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抢劫者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面,20位车主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了西龙王庙村委会所设的物业办公室委派的保管人员,同时,也按照约定支付存车费,根据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之时成立。可见失主与物业办公室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在保管的过程中,遭到了数人的合伙暴力抢劫,这对于保管人来讲属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自然事件。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从本案来讲,保管人不存在保管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车辆及保管物丢失,造成保管物不能交付的客观情况,属社会自然因素造成而非保管人所能控制,据此保管人不应承担保管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失主造成的损失,该怎样处理也是一个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如果此刑事案件久侦不破,失主可以要求保管人本着公平原则,适当地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外,祥龙小区物业办公室虽然没有物业管理机制,但此种情况是很多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其是西龙王庙村委会的一个内设机构,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设立其机构的西龙王庙村委会来承担民事责任。但整个事情发生后,失主对此也表示理解,这种理解的态度值得肯定。但作为物业办公室,应该对失主作解释并尽可能地帮助工作。”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