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处罚 七年终平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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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8:15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鲁蒙海)群众举报马某与刘某(女)进行“卖淫嫖娼”后,公安机关未查清他俩“卖淫嫖娼”的具体时间及金钱交易的事实,就对其处以5000元治安罚款。马某七年连续上访,公安机关撤销了处罚裁决。 ★案情回顾
1998年1月21日,马某与刘某“卖淫嫖娼”一案,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办案比较粗糙,未查清马某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时间及金钱交易事实,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作出治安罚款5000元处罚。马某对处罚不服,长期上访,迟迟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案件听证会 因为马某长期上访迟迟不能彻底解决,2004年10月24日15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召开首次信访案件听证会,并于2004年11月9日再次举行听证会。 整个听证过程中,在上访当事人一方和案件处理方紧紧围绕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各自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举证、核对证据材料、双方辩论、当面对质、最后陈述等听证活动,基本理清了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认定马某嫖娼,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治安处罚的合法与否,达到了听证预期目的。听证会组成人员和全体听证监督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红山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评议。 ★足额退还罚款 根据听证会的结论,结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决定,依照199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对马某作出的1998第28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足额退还治安罚款。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