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拒绝加班者违约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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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8:22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贺静)来包打工的小杨近日打进本报热线向记者反映她遇到的问题。她说,“我打工的单位经常安排我们加班,由于参加了全国自学高考,每周三的晚上和周六、日整天我必须到学校上课,没法加班。我向单位领导申请周三和周六、日不加班,但领导拒绝了。上周三,我没有经过领导的同意就直接去上课了,没有加班,结果周一上班的时候,领导通知我去财务室结账,他说厂里已经辞退我了。请问,单位领导有权这样做吗?”
对于小杨的问题,包头市的刘律师回答说,单位领导没有权力这样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协商是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的必经程序,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加班。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劳动者。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