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父骨灰不翼而飞 子女状告殡仪馆法院不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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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1:5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常淑芬) 存放在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骨灰不翼而飞,为了给亡者一个交代,亡者的亲人走上了“寻亲”路,可“寻亲”的路上却重重受阻,把希望寄托于法律的他们却被告知由于案件特殊不予立案,是案件特殊还是另有缘由?面对无奈,曹美玲姐弟长叹:“何时能把家父的骨灰安葬?” 骨灰不翼而飞
1996年元月,曹美玲的老父亲去世后,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将父亲的骨灰寄存于固阳县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并办理了骨灰寄存证,按年缴纳存放的费用。在老父亲的骨灰被寄存在那里后,每年清明节,曹美玲都会和弟弟前往扫墓祭奠。2004年的阴历七月十五,由于生病在市区住院,曹美玲没有像往常那样去父亲的骨灰寄存处祭奠父亲的亡灵,只按照传统习俗在家里为父亲烧了点冥钱,2005年春节那天病好转后带着家人和弟弟前往殡葬管理所准备给父亲扫墓。她走到父亲骨灰寄存的位置时却发现,骨灰盒不见了。当曹美玲向护陵人员李某了解情况时,被告知父亲的骨灰盒已被人取走了。 “把父亲的骨灰寄存在殡葬管理所迟迟未下葬,就是要等到老母亲百年后一起合葬,自己和家人从来都没取,怎么就让人取走了?再说,取骨灰要凭骨灰寄存证才能取走,骨灰寄存证一直在自己的手里,是谁没有证取走了父亲的骨灰?”听到父亲骨灰被取走的消息后,曹喜玲当时头嗡的一下,可护陵人员却给他出具了殡葬管理所出具的手续,并称取骨灰的手续是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出具的。由于当时正是春节大假,所长休息,无法联系,只能等到春节大假结束后所长上班,再问详细情况。 本来是去祭奠父亲的,父亲骨灰未见着,却得了心病,曹美玲和家人闷闷不乐地回到了家中。回家后还得强颜欢笑,瞒着86岁的老母亲,他们一家三代在极其悲痛和沉闷的气氛中度过了一个不平静的春节。长假一过,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就急忙来到固阳县殡葬管理所找到了所长李明,向其了解是谁取走了父亲的骨灰。当时李明只是含糊其辞地说让一个不认识的人取走了。 走上“寻亲”路 在父亲的骨灰不翼而飞后,曹美玲和弟弟陷入了极度的痛苦中。他们自责,2004年阴历七月十五要来给父亲扫墓就好了,现在,父亲的骨灰都不见了。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告诉他们,骨灰是在2004年6月10日被取走的,并给他们姐弟出具了一个事由经过的材料。 在曹美玲拿来的一张写有事由经过的固阳县民政局信笺上记者看到,上面是这样写的:“2004年6月10日下午下班的时候,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本地口音)急急忙忙来到单位,要取走存放在骨灰堂曹自新的骨灰,但寄存证丢失,声称亡者之女有病请人看后说把亡者骨灰入土埋葬即可安然无恙。当时两人情真意切,故我未加深查便同意领取骨灰,但回家后仔细琢磨觉得不妥,立即骑摩托赶到了烈士塔,但骨灰刚被取走”,落款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李明。 “一个本地口音的男子”,听到这个消息后,曹喜玲突然想到在6月份的时候邻居给留了一个条,说有一个叫曹富生的男子曾上门找过他,告诉他如果想回陕西榆林发展就回个电话。回家把那个便条找出来打过去电话时,他才知道这是父亲在老家的孙子曹小飞的意思。曹富生告诉曹喜玲,在2004年6月的时候,曹小飞来固阳办过一次事,留下话说如果想回去发展就联系曹富生。 说起曹小飞,曹喜玲说这是家务事。那是在解放前,父亲在老家订了娃娃亲,并有了一个儿子,可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解放后,父亲和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后来娶了自己的母亲。老家从来都没回去过,只是后来那边的孙子与其走动过。曹小飞来固阳的时间正好和骨灰不见的时间接近,“难道是那边把骨灰拿走了?”曹喜玲把这个重要线索提供给了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希望能找回父亲的骨灰。 得到线索后,3月份,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曹卫平带了两个公安人员前去老家陕西省榆林市曹小飞的家了解情况,回来后告诉曹美玲姐弟,刚开始那边不承认拿走了骨灰,后来承认了却称坚决不给,下没下葬不清楚,并告诉姐弟俩,殡葬管理所管理不善有责任,可以给他们一些补偿。 “自己想要的是拿回自己父亲的骨灰,并非其他目的”,对于殡葬管理所提出的给予补偿一事曹美玲姐弟当时就持否定态度。在这以后,曹美玲姐弟多次找过殡葬管理所的上级部门固阳县民政局,可事情却没有一点进展。 曹美玲姐弟认为骨灰盒早在2004年6月10日就被一个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址、三不知与死者关系且没持骨灰寄存证的人取走了。时隔半年,殡葬管理所都没有通知持证者,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将已取走的骨灰追回,现在却以补偿作为解决问题的砝码,他们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 “寻亲”路遭遇法律尴尬 多次和固阳县民政局的有关领导交涉无果,事情也没有任何进展。无奈之下,曹美玲姐弟于2005年3月28日聘请了律师,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要回父亲的骨灰。可当他们把民事起诉状递上去的几日后却被县法院民一庭告知此案作为一个特殊案例搁置,等待研究,请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再予以答复。在之后的日子里,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多次去县法院民一庭庭长丁维林那儿咨询,可最后却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原因就是因为此案比较特殊。当他们提出县法院下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时被拒绝了。就这样,曹美玲姐弟依法维权受阻。 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被免职 固阳县殡葬管理所现任所长曹卫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情发生后,他一直处理这件事情。他们说的都是自己了解的。由于亡者曹自新原属陕西省清涧县人,在老家有过娃娃亲,虽解除了婚姻关系,可有一子曹建文。出于老观念的想法,曹建文让儿子曹小飞来到包头编了一个谎言把骨灰取走了。在去清涧县了解情况时,曹小飞称骨灰是拿回来了,可坚决不给。殡葬管理所把骨灰被人取走从法、理上都讲不过去,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也是他们不愿看到的。因为工作疏忽,原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早在2005年3月份已被免职,成了一般工作人员。事出后,殡葬管理所想补偿当事人的提法被拒绝了,现在,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尽快把事情处理好。事出后,在骨灰管理上他们已做了严格的规范,亡羊补牢。 法院:因为特殊不予立案 在曹美玲的民事起诉状里记者看到,原告为曹美玲和曹喜玲,被告为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和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诉讼事项为:1、将家父曹自新骨灰追回,完璧归赵;2、将骨灰进行司法鉴定。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亡父曹自新系包头市固阳县离休干部,1996年元月去世后,将骨灰寄存于固阳县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并办理了骨灰寄存证。2005年春节,原告曹喜玲前往殡葬管理所扫墓祭奠时,发现骨灰盒不知去向,向护陵人员李某了解情况,才得知原告之父骨灰盒已取走,并且还拿出了殡葬管理所出具的手续。得知这一情况后,原告一家三代在极其悲痛的气氛中度过了一个不平静的新年。大年过罢,原告便找到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进一步证实原告之父的骨灰盒早在2004年6月10日下午被一个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址、三不知与死者的关系的人取走。时隔半年之久,殡葬管理所却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措施将已取走的骨灰追回,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追回并返还父亲的骨灰,但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于被告的过错,侵犯了原告对家父的祭奠权,挖了我的祖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立案到底在民一庭还是在立案庭?此案为什么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固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李新泉庭长和民一庭庭长丁维林。 记者: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骨灰丢失一案您知道吗? 李新泉:知道。 记者:您这儿立案了吗? 李新泉:我这儿立了,批到民一庭了。 记者:可民一庭说作为特殊案例搁置了,到现在都没有立案,立案到底在哪儿? 李新泉:不知道。 记者:民一庭是干什么的? 李新泉:审理案件。 记者: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哪个部门说了算? 李新泉:这就不好说了。应在我这儿。我认为能立案就转过去了,民一庭还得和分管院长商量。 记者:那立案庭是干什么的?能决定是否立案吗? 李新泉:这就不好说了,不好说。 记者:在固阳县人民法院立案与否谁说了算? 李新泉:院领导。 立案本来是立案庭的事,可立案庭的庭长却说本庭说了不算,并称院领导最有权威,并提供了院领导的办公电话。记者采访了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丁维林。 记者: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骨灰丢失一案咱们法院立案了吗? 丁维林:没有。 记者:为什么没有立案? 丁维林:从目前立案的依据看不能立案,案件太特殊了。 记者:因为什么特殊? 丁维林:骨灰丢失这种案件以前没有处理过。 记者:没有处理过的案件就不立案了吗? 丁维林:是。 记者:按惯例,如果不立案是否该给当事人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丁维林:我们商量了一下,口头通知就行了。 记者:和谁商量的? 丁维林:恐怕不用说吧。 记者:按咱们法院的程序,不立案是否不下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丁维林:依据情况,一般说清楚就行了。 记者:此案的原告提出让下不予立案裁定书时您为什么不下? 丁维林:我和当事人说清楚了,没必要下。 律师: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的范金光律师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由于法定事由不予立案时应该向当事人下个法律文书,也就是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拿着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现在固阳县人民法院不给下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