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播报专题 > 正文

葡萄架砸死儿童 如此悲剧谁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24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节目《葡萄架砸死儿童 如此悲剧谁来担责》,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湖北省枣阳市交通局在办公区修了一个混凝土结构的葡萄架,夏天,葡萄架绿叶婆娑,是单位职工和孩子休闲游玩的好去处,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个葡萄架会给交通局惹来一场官司。

  配音:2004年4月9日,对于枣阳市个体运输户李强来说,是一个让他永 远不能忘记的日子,当天,正在外地出差的他得知一个噩耗,他年仅9岁的儿子李露萌夭折了。

  李露萌的父亲李强:我当时在郑州打电话听说的,2004年4月9号晚上,有几个小朋友在交通局院里玩。突然交通局院里葡萄架上一个预制杆砸中他的头部,(李露萌)当场死亡。我第一个感觉就像天塌下来一样。

  配音:肇事的葡萄架位于枣阳市交通局的大院里,距离李强家仅仅一墙之隔。好端端的葡萄架怎么会突然之间坠物伤人呢?经过询问,记者找到了当时和李露萌一起玩耍的小朋友。

  目击者:"当时就是捉迷藏,有几个小孩他们在那边玩,我们在这边玩。几个小孩玩的正起劲,突然人群中有人大叫起来。我们就看到人群中没有我们院里的李露萌了,他们就说他被葡萄架砸到了。我们就在葡萄架下看到李露萌被砸倒了,地面还有一滩血。"

  配音:周围的人连忙将李露萌送到医院救治,但是由于伤势过重,李露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已经死亡。

  李强:孩子出事后,我们两口子几个月都是经常性的精神恍惚、茶饭不思,他的言谈举止经常在我们脑海里浮现,特别是看到跟他同龄的孩子背着书包去上学,我们就感到非常难受。

  配音:悲伤之余,李强夫妇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葡萄架上的水泥横梁为什么会掉下来?他们觉得葡萄架当初建设时就留下了事故隐患。

  李强:"这是(葡萄架)的现场照片,这是葡萄架的上方,这上面明显地看到没有任何固定,(水泥杆)只是搁置在上面。这个黑色的是什么?黑色的是水印,下雨时灰尘落在上面的水印,等于说就是放在上面的,它就是放在上面,没有任何固定。"

  配音:一百多斤的水泥预制杆放在上面,本身重心就不稳,再加上下面有葡萄藤的牵连,下面稍有风吹草动,或者有其他的拉动,它就会掉下来。当时和李露萌一起玩耍的小朋友也觉得将水泥横梁直接放置在葡萄架上很不安全。

  目击者:"不够坚固,就是他们只是把它放在上面,并没有把它进行固定。你觉得应该是怎么把它加以固定?用钢筋棍或者其他什么的,在它旁边插上去,或者是用水泥砌上去。"

  李强:"你是不是觉得,这个架子刚开始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对,它已经存在安全隐患,他们(交通局)只是想这是一个休闲娱乐的地方,只是想到美化环境,但是他们忽视了安全。"

  配音:据了解,枣阳市交通局为了美化办公和居住环境,给职工们提供一个休闲场所,于1995年修建了这个葡萄架。当初葡萄架是怎么设计建设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记者到交通局要求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但是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说,领导都出去开会去了,也无法和领导取得联系。后来几经询问,记者才电话采访到了交通局办公室的唐主任。

  交通局办公室唐主任:"那个是通常的做法,我们也说不清。因为这是设计方面的事情。好像枣阳有好多葡萄架都是这个形式的,因为他们以前在别处做葡萄架也有这个形式的,这个东西不好说。它当时没有焊在上面,直接放在上面。""那您觉得应不应该焊上?是不是焊上更牢固一些呢?""这个事情就搞不清楚设计方面怎样要求的。因为这已经有好多年了。"

  配音:而更让李强夫妇不能接受的是,在李露萌被水泥横梁砸死之前,这个葡萄架就曾经在1998年和1999年发生过两次坠物伤人的事情。

  李强:"它这样搁置在上面是非常不安全的,其他两个方向的预制水泥杆都已经掉下来了,这是第三根。边上的第三根原来也掉下来过,原来东边的一根掉下来砸到一个成年人的脚。北边的一根是刮风掉下来的,南边的最后一根(掉下来),砸到我们小孩的头。"

  配音:李强夫妇认为,如果交通局在发生水泥横梁坠落伤人的事情后及时予以重视,采取措施将横梁加固,便不会再出现李露萌受伤死亡的悲剧了。交通局办公室唐主任承认葡萄架曾经发生过坠物伤人的事情,但是没有进行加固处理另有原因。

  唐主任:"听说在这个小孩被砸死之前,也曾经有一个人被砸伤过是吧?""那是他自己扒掉的,他上去摘葡萄,他自己把它扒掉的。""那当时(交通)局里为什么没有采取加固措施呢?当时我们不知道,他自己也没有做声。""如果当时他告诉局里,局里会不会做一些加固呢?""那有可能加固,李强夫妇认为正是由于枣阳市交通局当初建设葡萄架时就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问题,也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最终导致了李露萌的死亡,枣阳市交通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强:"这孩子出事是在他院里出事的,是他管辖范围内的预制杆砸中的,他(交通局)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枣阳市交通局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唐主任:"这有个什么看法呢?""这只有听法院裁决,这个事情谁都不愿意出这个事情,他自己在那里玩摔伤了,我们只有(表示)同情。别的怎么说呢,别的也不好说,自己咋说呢,你让谁说,谁自己会觉得有过错呢。他自己爬上去的,谁都没让他爬,那东西几级风都吹不掉的,他不爬上去那怎么会掉呢。"

  李强:"我们多次找交通局协商,交通局找出种种理由,说他们没有责任,后来通过有关领导的协商他给了一点安葬费。"

  配音: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6月,李强夫妇将枣阳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交通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多元。经过审理,2004年10月,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交通局赔偿李强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他这个案子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上面的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发生倒塌或者是塌落、坠落,致人伤害的应该承担责任。作为交通局是亭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这个亭子建筑物上面的设施,他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由于交通局的疏忽大意。所以导致了当天晚上,小孩在玩的时候,管理人员又没有加强管理,所以导致这个事故的发生。依法(交通局)应该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配音:陈海燕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特殊侵权行为,分别是产品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对于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海燕律师:"过错推定责任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才能免除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便他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大量的高度危险性作业。工业灾害、 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损害事故大量发生,在对于这些事故处理上,使用这两种规则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对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这些特殊侵权主体来说,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一定要增强自己的责任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以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配音:采访中,交通局唐主任告诉记者,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经采取措施对葡萄架上的水泥横梁进行了固定。

  主持人:修建葡萄架美化环境,提供休闲场所,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考虑不周,在设计和建设时留下安全隐患,就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枣阳市交通局葡萄架伤人的事故提醒我们,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把安全放在心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导:胡朝晖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